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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城建税的增值税如何计算?_城建税怎么计算

商标 2023年11月21日 09:50 58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计提城建税的增值税如何计算?_城建税怎么计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计提城建税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2.城建税怎么计算
3.2022年城建税计算公式
4.小规模城建税减半征收怎么算

计提城建税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问的有点...你是不是想问:计提城建税的增值税如何确定?

简单的说,如果城建税按照增值税的比例缴纳,它的计税依据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额”,出口企业没有应交增值税,城建税是按照增值税的“免抵税额”计算缴纳的。

城建税的计提缴纳比例是:应交增值税的7%。

城建税怎么计算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作为凭据,他们都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进行缴纳。

城建税税率,市区是7%,县城和乡镇是5%,然而其他地区是1%。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分别是3%和2%。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和县城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产品税所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每个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各种税的税额作为计算依据,所以要保证三个税额同时缴纳。城建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建设,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用来缴纳实际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一、城建税怎么算?

计算公式:城建税=(交纳增值税+消费税)乘以适用税率。

二、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两档,具体为: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5%。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城建税的缴纳是有一定的计算公式的,而且其中的税率所在地区不同那么税率也是不一样的。

城建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以上就是关于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可以进行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后来流转税改革,流转税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以城建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当月应缴流转税额*适用税。

2022年城建税计算公式

城建税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以下是我整理的城建税怎么算,欢迎阅读。

  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建税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是以“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但在现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方面,只是笼统地规定列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这里,没有考虑到计税依据中的“增值税”的特殊性,因它已从过去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因而,如何区分主营业务、其他业务,以及处置部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而引起的城建税问题,在会计核算上是不明确的。

例如,某化工厂(一般纳税人)1999年7月份发生下列相关部分经济业务:销售商品产品收入价款210,000元,增值税35,700元,销售某化工原材料收入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购进化工原材料价款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元。并假定全部款项均已清讫;增值税率均为17%;城建税率为7%。本期未发生消费税和营业税应税业务。

显然,该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

[(35,700+1,700)—34,000]=3,400(元)

应交城建税额为:3,400*7%=238(元)

但是,如何据此进行计交城建税的会计核算?因为销售材料是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显然其应交城建税按现在通常做法理应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问题是,如何分清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分别应负担多少城建税?比如说,销售材料应交的城建税能否这样计算:

1,700*7%=119(元)这样计算当然不行。因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应交增值税额 (即3,400元),而非增值税销项税额。

那么,可否按销售产品和销售材料两者的比例来分担确定?实践中由于种种情况而无法计算。

笔者建议对现行做法作如下明确规定:

计交城建税应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其中,因存在“应交增值税额”并以此为依据而计交的城建税,在会计核算中,一律计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以其余两种计税依据计交的城建税,则视其情况分别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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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城建税减半征收怎么算

1、小规模纳税人3%的普票,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半。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25%。

3、免两费一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都可以享受(长期)

按月不含收入≤10万按季不含收入≤30万免教育费附、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4、增值税留抵退税额,2022年6月底前全部退还

5、小微企业100万利润以内,企业所得税2.5%,延至2022年底;100万-300万之间,企业所得税5%,2022年-2024年

6、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抵减100%

7、500万以上电子设备一次性扣除,其他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一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城建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比如: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50+6+4-5)×7%=3.85(万元)

再比如: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90+30)×5%=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_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增值税、消费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体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_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

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还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二十七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法律主观:

一、小规模城建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具体规定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城建税是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同层次的需要而设计的,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是多少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标签: 增值税 城建税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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