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收保全措施_税务事项通知书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解读税收保全措施_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解读税收保全措施2.税务事项通知书
3.纳税担保方式有哪些
4.纳税担保方式五种
解读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收入权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法律对这一手段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具体可分为五个程序,五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有企图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收入权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法律对这一手段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具体可分为五个程序,五个程序不能颠倒。
第一,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即责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前限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是赋予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前限期缴纳税款的权力,以防止其逃税。
第二,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提供纳税担保时我们要注意方式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关于纳税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八十八条所称纳税担保,包括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和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同纳税保证人时,我们必须要注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关于提供纳税担保的程序要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权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事项。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担保书必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方为有效。纳税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也同样需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方为有效。在实施财产担保时,我们应严格按《担保法》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担保,对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物。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实施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冻结纳税人的存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的《查封(扣押)证》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时虽包括纳税人的房产、现金、有价证券等动产和不动产,但个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抚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抚养的其他亲属。[page]
第五,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1)限期内缴清了税款,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在收到税款或完税凭证后1日内。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五个程序是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采取的一般程序,而且环环相扣,按照一般程序的要求,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必须遵循以上程序,五个程序是不能颠倒的,也不能超过《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担保法》规定的范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税收征管法》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往往在进行处理时出现与《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产生模糊概念,错用法律条款的现象,埋下了败诉的隐患。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行为的税收保全措施的简易程序,在实施扣押、查封、解除等时也要按以上一般程序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进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标的物也是有数量界限的,笼统地说,保全措施的实施数额包括税款、滞纳金,而不包括罚款(罚款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另外,在确定标的物范围时还可适当考虑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中发生的费用,如:查封、扣押、保管等费用。总之,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遵循法定的步骤、法定的顺序、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时限。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把握好 “偷税”和“逃税” 行为的概念,是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基础,有利于规避执法风险。在设定纳税担保时应注意《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税收征管法》中涉及税收保全措施的条款共有三处: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不要因在选择纳税担保方式时由于一字之差,发生败诉的行政行为,也不要因定性处理时出现事实与应用法律条款的不符,形成被动。另外,在税务执法过程中,任何一项法律条款的操作都是有前置条件的,也就是程序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如果违背了程序,无论处于什么出发点,该行为都是过错行为,进入法律救济环节将处于不利,准确应用法律条款和按程序执法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基础和关键。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税务机关为保证纳税人按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而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作出的保证。
纳税担保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以物担保,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处置担保物并从其价款中满足征税要求;二是以人担保,即负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如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的行为。
在下列情况下,应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
关于纳税担保人,税法规定,纳税担保人应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它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二)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在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执行这一程序时,应注意三点:一是税收保全是在纳税人等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采取的非常措施。二是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主体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三是所谓“有根据认为”,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一定线索作出的符合逻辑的判断。根据不等于证据。证据是能够表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税收保全措施是针对纳税人即将或正在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货物、收入或其他财产的紧急情况,采取的一种紧急处置措施,具有紧迫性的特点。不可能等到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以后再采取行动。
在下列情况下,可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下:
第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置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第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等,依法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第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收保全的一般程序为:
1.调查取证阶段。确定纳税人是否有足以纳税的存款及开户银行,或确定被扣押、查封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债权债务关系;
2.报请批准阶段。须报请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以防止税收保全权力被滥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扣押、查封,并在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3.实施阶段。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部分或全部存款时,必须制作书面通知送缴银行;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为纳税人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财产时,必须给纳税人开付清单。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及时予以通知。
为使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税收保全措施的影响,暂停支付的银行存款数额应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应按扣押、查封当日同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市场价格折算,以相当于应纳税款数额为限。
4.税收保全的终止。税收保全终止的情况有两种:一是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二是纳税人在限期期满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样,税收保全终止。
税务机关在两种情况下,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如对不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或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大大超过其应纳税款等。二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继续受到限制。但税务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纳税人因税收保全措施不当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行行为。它是税务机关实现其课税权,维护行政执法的必要权威,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手段。
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以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为基本条件。首先,纳税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存有主观上的故意。其次,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导致了税务行政管理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征税权不能完全实现。最后,强制执行应是在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并经告诫限定期限、仍未履行纳税义务之后。
强制执行的程序。我国税法关于强制执行的程序主要包括:
1.告诫。即当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决定强制执行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告知纳税人的执行程序。告诫要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最后期限,该期限过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才开始实施强制措施。未经告诫,不得实施强制措施。告诫是实施强制执行前一项必要的法定程序。
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首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事实条件是指,纳税人确实存在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且经告诫程度逾期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实;法律条件是指,只有有权的税务机关即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该决定。其次,应按照法律程序。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调查了解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原因,在确定对纳税人的征税处理决定正确、合法的基础上,税务机关经告诫后,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最后,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依法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采取的执行方式和方法;执行机关、人员和时间;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税务局局长的签名或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日期。
3.实施强制执行。告诫期满,纳税人仍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其具体措施如下:(1)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到场。税务机关未通知上述人员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上述人员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进行。实施强制执行的税务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2)对被执行商品、货物或财产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制作清单,由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制作的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各执一份。(3)制作执行笔录,内容包括参加执行的人员、到场人员、执行的地点、时间、过程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采取的措施等。执行笔录由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关组织的协助人员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执行笔录还须记录制作的时间。(4)将扣押的标的物拍卖。
纳税担保方式有哪些
税务事项通知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用到通知的地方越来越多,各种类型的通知各有不同的写法。还是对通知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税务事项通知书1
淮安市如是广告有限公司等:
事由: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告知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xx]139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20xx年5月4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也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从20xx年5月5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人:xx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年四月二十三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2XXXX有限公司:
事由:因纳税担保而应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义务。你公司20xx年10月9日为XX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XX公司所属20xx年9月份的营业税10万元及其滞纳金。XX建筑公司未在限期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为XX建筑公司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第1款:纳税担保
依据: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你公司与XX建筑公司于20xx年10月9日签定了《纳税担,由你公司为XX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XX公司所保书》属20xx年9月份的营业税10万元及其滞纳金,并经我局同意。该《纳税担保书》规定,XX建筑公司未在X月X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即在20xx年X月X日前将担保的税款10万元及滞纳金向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向XXX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XX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通知人:XX国家税务局
20xx年X月X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3XX纳税人:
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xx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xx号)第xx条
通知内容:自20xx年12月1日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人:XXX税务机关
XXXX年XX月XX日
;纳税担保方式五种
(一)以货币保证金作纳税担保;
(二)以实物抵押品作纳税担保;
(三)由纳税担保人作纳税担保。
一、担保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担保方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一)担保人的身份证以及复印件;
(二)担保人的户口本以及复印件;
(三)担保人的结婚证以及复印件;
(四)担保人的工资卡复印件;
(五)担保人的工作证明材料;
(六)担保人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抵押物他项权证书;
(八)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税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三、偷税与逃税的区别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
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这种行为有以下特征:纳税人必须有欠缴税款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没有按时缴纳税款。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产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缴所欠税款的后果。
这种行为与偷税不同。偷税是纳税人采取隐匿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该缴纳税款的数额;逃税是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隐瞒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逃税罪哪些情况下应该立案
逃避纳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立案起诉:纳税人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5万元以上,占各类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行政处罚;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逃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不缴或少缴已扣、已缴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纳税担保方式五种,包括现金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担保。
这五种担保方式都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或者办理一些涉及到税务的业务时需要提供的担保方式。其中现金担保是指企业缴纳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金,以便在未来出现缴税困难时,用于支付税款。保证担保是指企业请第三方提供书面保证,承担企业未来出现缴税困难的责任。抵押担保是指企业抵押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担保,以便在未来出现缴税困难时,政府可以依法依规处置抵押物。质押担保是指企业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资产作为质押,以便在未来出现缴税困难时,政府可以依法依规处置质押物。信用担保是指企业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承担企业未来出现缴税困难的责任。
针对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或者办理一些涉及到税务的业务时需要提供的担保方式,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担保方式。如果企业自身有足够的现金流,那么选择现金担保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如果企业对于自身的信用有足够的信心,那么选择信用担保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企业有抵押物或者质押物,那么选择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都是可以考虑的选择。
此外,企业在提供担保时,也需要注意担保金额的大小和担保期限的长短。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安排。
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或者办理一些涉及到税务的业务时,需要提供担保方式。选择适合自身的担保方式,并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是企业应该做好的税务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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