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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_增值税发票跨月作废怎么操作_1

商标 2023年11月14日 10:14 57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_增值税发票跨月作废怎么操作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
2.增值税发票跨月作废怎么操作

跨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作废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

二、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跨月开错的普票,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输入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后核实信息无误后打印。其睁拍谈具体的流程参考如下:

1、发票管理——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填写信息后打印

2、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界面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3、上传成功后生成信息表编号

4、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贺氏,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悉碰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跨月作废怎么操作

一、正面回答

1、公司当月开出的发票在当月收到退回的完整发票联和抵扣联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下面的作废,同时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

2、若是发票跨月则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在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开据红字发票冲回。

二、分析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当发票发生跨越作废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是不可以作废的因为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的,只能做发票红冲。此时,需要对方将错开的发票归还,然后开具一张红冲发票,把这笔收入冲销掉,之后在开一张正确的发票。

隔月的在开票系统里不能作废了。但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符合作废条件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综上所述,发票发生跨越作废时分情况处理即可。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标签: 作废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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