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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盘开红字发票流程操作_白盘怎么开红字发票

商标 2023年11月14日 09:43 53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金税盘开红字发票流程操作_白盘怎么开红字发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金税盘开红字发票流程操作
2.白盘怎么开红字发票
3.国税怎么开红字发票
4.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金税盘开红字发票流程操作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菜单项或导航图上的“信息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按钮,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第二步在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中,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购买方申请和销售方申请。

1、购买方申请

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方式:

方式一:当选择已抵扣时,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方式二:当选择未抵扣时,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选择开票年月后点“确定”按钮进入填开界面。

2、销售方申请

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选择开票年月,点“下一步”按钮后,如果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则弹出如图6-84所示的界面,查看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信息表填开界面

第三步对于购买方申请,需要在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手工填写纳税人信息、商品信息等信息(填写方法与发票填开方法一致)。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信息表信息,对于销售方申请但数据库中无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需手工填写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按钮,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信息表,并弹出打印界面

白盘怎么开红字发票

按照红字冲减后的销售额申报纳税。如果当月的销售额不够冲减,留下月再继续冲减。本期办理零申报,并将情况报告给主管税务局。

用一份红字发票记账联做账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税费(红字)

在用正确的一份蓝字发票记账联做账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扩展资料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国税怎么开红字发票

购方已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先由购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后,把信息表编号给销方,再由销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开具流程如下: 购方操作流程: 一. 点击开票软件左上角的发票管理; 二. 点击红字发票信息表; 三. 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四. 选择购方申请; 五. 选择已抵扣;注:如果购方已做认证(有认证记录)但没有通过需要选择“未抵扣”。 六. 点击确定; 七. 手工输入信息表内容,重点注意数量和金额必须是负值 八. 点击右上角打印; 九. 点击不打印; 十. 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 十一. 点击上传; 十二、稍等几分钟后,如果信息表编号栏中出现号码,请抄写信息表编号或打印出信息表。 销方操作流程: 一. 点击开票软件左上角的发票管理; 二. 点击屏幕中间导航图内的发票填开; 三. 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四. 点击上方的红字; 五. 选择下载开具; 六. 输入信息表编号,然后点击下一步; 七.输入对应的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然后点击下一步; 八.核对发票内容,重点注意数量和金额必须是负值; 九.最后点击右上角打印,打印出发票即可。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国税开红字发票需要等错误发票报税后才能到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冲账业务(假设我公司4月份有份发票错开当月忘记作废,那么要在下月申报期远程抄报和电子申报后才能到国税局申请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冲账业务),需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跨月发票开票系统里是不能进行作废处理的,只能通过“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进行冲账处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步骤:

第一步: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界面,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

第二步:在出现的界面上选择销售方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

第三步:对于销售方申请且数据库中有对应蓝字发票信息的,系统会自动填写申请单信息。确认无误后点“打印”,系统保存此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并弹出打印界面。

1、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需要即时作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且当月收回发票联、抵扣联;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作废专用发票时,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与作废专用发票相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较为复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符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生销售折让的。

2、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3)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4)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可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掌握:

(1)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条件下对应的申请时限不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尚未交付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出申请。

2、开具流程

(1)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销售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3)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小结

(1)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流程图如下:

1、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认证

根据《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超认证期限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此,对已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没有时间限制。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在取得主管税务机构开具的《通知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超过90天(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为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无法取得《通知单》,自然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案例分析

案例一:A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合计销售给客户B公司一批货物,现有部分货物因质量不合格退回,发票现在已经超过90天。A公司无法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如何处理?经了解购买方B公司已经按照规定认证发票抵扣进项税。

解析:这属于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情形,发生销货退回应由购买方B公司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通知单申请并无90天时间限制。A公司凭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同时A公司应按照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标签: 红字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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