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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小规模增值税在哪个地方缴纳?账务处理怎么做?_分公司如何进行交税在哪里交

商标 2023年11月12日 10:26 120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跨省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小规模增值税在哪个地方缴纳?账务处理怎么做?_分公司如何进行交税在哪里交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跨省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小规模增值税在哪个地方缴纳?账务处理怎么做?
2.分公司如何进行交税在哪里交
3.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跨省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小规模增值税在哪个地方缴纳?账务处理怎么做?

不可以。

这笔业务应当看做是分公司销售出去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这笔业务,总公司应当记销售,按照销售给分公司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分公司应当按照3%征收率(疫情期间减按1%征收率),在分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对缴纳增值税没有影响的。特别是分公司独立经营,又是小规模纳税人。这种操作方法不可行,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由于对于总公司向分公司移交环节总公司没有记销售,属于少记收入,按照征管法规定,属于偷税。所以不可行。

分公司如何进行交税在哪里交

方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扩展资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分公司的交税问题是每一家分公司企业家都关注的,现如今分公司的交税是怎么做的呢?我为你带来了?分公司交税?,一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与子公司纳税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

 《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如果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总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 对子 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把不良资产处理掉。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 注册分公司 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担忧。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 公司变更 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员工个税纳税地点如何确认

 来源:中税网

 缜密 财税 整理

 提问:

 我公司生产位于哈尔滨市,在上海有一个分公司,不过该分公司并未独立核算,也不能产生独立收入,该分公司的所有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全部由哈尔滨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支付,该分公司的部分员工个税在上海缴纳,还有一部分员工个税在哈尔滨缴纳,如果我公司想把所有上海分公司员工的个税放到上海缴纳,请问该如何操作?另外由于个税纳税地点的变更,必然导致原纳税地点税收收入的减少,如何说服税务局同意变更?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专家回复:

 依据您的描述,应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以建议由分公司发放,可以由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依据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外地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按照税务局的规定,需要执行属地管理,在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驻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19条的规定,企业和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如果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应当独立建账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纳税人,财务并入总公司统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关辅助帐、明细帐,可由总公司确定。

按照2008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有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所得税分解表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凡是总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润全额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

流转税是需要在当地缴纳。

增值税条例规定,分支机构必须在同一县市,才能由总公司同意核算交纳增值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一个地区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公司的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注册地缴纳。

标签: 分公司 分支机构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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