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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固定资产中增值税如何处理-_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出售

商标 2023年11月08日 09:47 48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销售固定资产中增值税如何处理?_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出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销售固定资产中增值税如何处理?
2.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出售
3.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销售固定资产中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出售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如下:

1、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2、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固定资产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3、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4、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增值税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这类设施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因此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法律客观:

一、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方法是什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一项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即不符合不得抵扣的条件,而由于其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则再出售时,才符合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条件。二、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5、本条第1-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三、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缴纳?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金额/(1+4%)*4%*50%。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应纳税额=销售额×2%综上所述,只有当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没有对增值税进行抵扣,才能进行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不高于原价的的,在出售的时候减半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出售固定资产还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财务部门要认真核算。

按照问题的介绍,应该是实行增值税转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那么处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时,按照出售价格及17%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标签: 增值税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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