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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商品怎么做账务处理?_销货退回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怎么处理?

商标 2023年11月06日 09:53 51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销售退回商品怎么做账务处理?_销货退回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销售退回商品怎么做账务处理?
2.销货退回 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怎么处理?
3.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退回商品怎么做账务处理?

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收到退回的商品,可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销售退回商品如何做账?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该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劳务成本”等科目。

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销售退回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引起的退货情况,具体销售退回处理方式如下:

1、企业在本年度销售商品的,应在年度终了前退回,且相关会计人员需冲减退回月份的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应的成本、税金

2、对于企业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回,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相关的成本、税金。

3、对于企业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财务部报告批准报出后退回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4、当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对已经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等,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折让;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扣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销货退回 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怎么处理?

很多企业允许顾客退货,并且会全额退还货款。当企业收到销售退回的商品,会计人员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会计分录

(1)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同时需要将税退回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3)同时应该对现金折扣部分退回给购买方: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的金额)

什么是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即是顾客购买了卖方产品但因为一些产品质量原因等原因退回的商品。很多企业会在顾客退货后全额退款。如果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还未确认收入,此时只需要将计入“发出商品”账户的成本转入“库存商品”账户,即: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一般都应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并且应该在退回当月调整销售发生的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

销售退回的增值税处理

销货退回 在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怎么处理?

销货退回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销项税额".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怎么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一张主表,还有附表一和附表二,附表一主要填写本月销售情况,附表二主要填写本月购进发票抵扣情况,附表填好后,主表自动生成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具体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

(五)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栏次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之和(其中第4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

(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此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包括纳税检查调增的销项税额数)

(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 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十七) 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中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数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

(二十八) 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 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填写)

(三十) 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明确前暂不包括第16项的相关数据)。

(三十一) 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 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 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 ?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数据等于第5项减第6项的余额与相应征收率计算出的数据。

(三十五) 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前暂不填写)

(三十六) 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本项为按适用税率及征收率计算减征的应纳税额之和。

(三十七) 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 ?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栏数据为本年年初数,同一年度内数据应不变。

本项不含纳税检查查补税额。

(三十九) 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 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 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 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三) 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 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 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 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 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 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 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 ?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 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本表第36项、第37项、第38项在总局有关事项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1、本月认证发票份数、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栏“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上月待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2栏和第3栏合计为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如果当期没有其他抵扣项目,那么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就是第1栏数据。

你说的25栏数据是自动生成的。。我都不去关注。。直接看最后一行的数据跟我自己统计的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一定要找出原因。。不然,不是多交就是少交

这中间的很多栏,都是税控设置的上下月份税费的勾稽关系

你也可以当作是提醒自己。。留意申报成功后,是否扣了这些税费

一般纳税申报表的本年累计数是自动生成的,不需要填写。不自动生成的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是指你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总数,“应纳税额”指销项税减进项税总数。象你的情况19栏根24栏数据一致。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的“资料下载”::chinatax.gov./n8136506/n8136563/n8136841/n9947898/n9980852/index.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免税企业卖旧设备也应该缴纳增值税的,申报表应该填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同时附表一也要进行相应填报。

1.免税企业免税是只特定行业,但买旧设备应该交税,是根据下列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上述规定没有对免税企业有特别规定,所以免税企业卖旧设备应该交税。

主表的第16项是稽查查补的偷漏税款额,附表一6项是调整税负补交的税款,不是一回事的。

一、正面回答

1、全部退回:销货全部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因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方尚未付款;

2、部分退回:销货部分退回并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一般情况是对方尚未付款。

二、分析详情

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三、缓交退回的销项税增值税明细账怎么填

退回冲销收入时,账务处理是,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应收账款等科目。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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