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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何记账?_佣金收入怎么入账

商标 2023年11月05日 09:43 50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何记账?_佣金收入怎么入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何记账?
2.佣金收入怎么入账
3.收取国外供应商支付的佣金怎么入账,要交什么税
4.佣金如何入账
5.外贸企业的会计账务怎么做?

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何记账?

关税和增值税都计入该设备的原值当中,即该设备入帐价值=原值+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

1、关税按该货物归属类别适用关税税率,用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

增值税=(关税完税金额+关税)*17%

如果该货物要交消费税,

则:

增值税=(关税完税金额+关税)/(1-适用消费税税率)*17%

2、本月支付税款给第三方时,暂挂往来: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3.下月收到税单时: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佣金收入怎么入账

佣金

源于商业关系上的委托代理行为,代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称为佣金。就海关估价而言,买方佣金(又称购货佣金)发生在买方代理关系中,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卖方佣金(又称销售佣金)发生在卖方代理关系中,是卖方代理人为卖方寻找买主,或者为卖方促成交易而获得的报酬。

01

海关对于

佣金计入完税价格有哪些规定?

我国海关涉及买方佣金的法律包括两个层级,分别为关税条例和估价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由买方负担的、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此外,《审价办法》附则对“购货佣金”有明确的定义:“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02

“佣金”如何向海关申报?

对于《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如果已经包含在货价中,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如果没有包含在货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向海关申报。由于购货佣金不属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申报时则无需向海关申报。

03

海关提示:

如果存在类似于上述企业关于佣金的疑问,对于企业无法自行确定所支付的佣金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和相关公告,企业可在货物申报进口3个月前就佣金等相关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向企业备案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并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以便海关审核定性。

收取国外供应商支付的佣金怎么入账,要交什么税

支付给员工的来销售佣金,应该由其到税务代开劳务发票,单位根据发票入帐。

借款:销售费用——佣金

现金贷款:

个人未提供发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款:销售费用——佣金

贷款: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当通过“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借项应将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登记,贷项应在登记期末将销售2113项费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销售费用”账户不存在余额。“销售费用”项,按照销售费用5261项分项列示。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保险、展览、广告、运输、装卸等费用,应当在“4102现钞”和“银行存款”项目中贷记。

2.企业在专门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设立的销售机构发生的职工工资、营业费用等经营费用,应当计入“应付职工工资”、“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项目的借方和贷方。

3.1653年末,该项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项目,项目结转后不存在余额。

佣金如何入账

境外支付的佣金要涉及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而,对于贵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佣金,因为该境外企业属于为属于境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所以应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业应作为代扣代缴该行为营业税的义务人。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境外公司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企业在境内未设常设机构:如果该境外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则对于其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应按劳务发生地确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所提供的劳务确实在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企业应仅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也无需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做账报税找鑫瑞蓝天,价格实惠,很高兴为你解答。

外贸企业的会计账务怎么做?

1、如果是单位内职工的佣金,可以计入工资,通过工资发放;

2、如果不是单位员工的佣金,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佣金发票,才支付佣金,或者代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佣金发票,不过要扣税款;

3、如果对方没有提供佣金发票,而支付了佣金,那可以凭对方的收款收据做账,不过,该笔佣金不能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事项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采购货物

采购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

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记帐)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商品采购

3、出口单据收齐且信息齐全申报成功,税局审核完毕,退回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扩展资料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处理如下:

1、退税部门发现外贸企业需要出口转内销处理,应填制《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两份(企业一份、征收分局一份);企业自行发现出口转内销,应填制《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三份(退税部门一份、企业收分局一份);

2、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汇率出口当日的汇率计算。

3、企业按以上规定进行调整后,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填报《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给主管征收分局,主管征收经确认盖章后自留份,退回两份给企业,企业自留一份,另一份由企业办理退税申报时报送退税部门;

4、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一式三份(征收分局、企业、退税部门各一份)

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标签: 企业 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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