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买菜没有发票怎样作会计分录_采购商品时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做账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酒店买菜没有发票怎样作会计分录_采购商品时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做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酒店买菜没有发票怎样作会计分录2.采购商品时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做账
3.餐饮企业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4.公司食堂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酒店买菜没有发票怎样作会计分录
酒店买菜没有发票,必须索要发票后做账。如果在市场购菜没有发票的,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控制:自制采购单,由采购人员填写,并视情况由采购人员、后厨大厨、部门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视同发票,再做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购买方应主动向其索取发票,作为有效的记账凭证及在税前列支。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购货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相关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
采购商品时没有取得发票,怎么做账
如果是从商超购买的。应该是有正规税票的,应该去超市索要正规税票,凭正规税票入账
如果是批发市场的正规资质的批发零售企业购买的,也应该让其自行开具或者去税务局代为开具合法税票
如果是从个体农户手中购买的,如果每次购买的菜蔬金额不大,没有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让农户开张收据,上面注明购买的菜蔬的品种名称数量金额,销售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等,用收据入账就行了
餐饮企业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怎么入账
分以下步骤做帐:
一般纳税人
1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不含增值税的采购款)
贷:应付帐款--暂估入库
2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数量*暂估入库单价)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4收到采购发票时
1)冲回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帐款--暂估入库(红字)
按采购发票金额做帐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小规模纳税人
1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应付帐款--暂估入库(采购款)
2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金额]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数量*暂估入库单价)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4收到采购发票时
1)冲回暂估入库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帐款--暂估入库(红字)
2)按采购发票金额做帐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公司食堂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法》的相关规定,除财政收据外,其他交易必须取得正规发票方能入账。贵单位采购未取得发票,不能入账。如果有销售发票,需要做暂估购买入账,到下次要补发票过来冲暂估成本、入实际成本。
公司食堂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公司会拨经费用于每天采购食材以及食堂的运营,食堂应该建立自己单独的账目,用以核算食堂的开支.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食堂收到公司拨款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根据食堂辅助账核算内容,开具结算收据给财务部,依据结算收据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食堂
食堂采购食材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
月末结算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
贷:原材料等
食堂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计提食堂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最后,如果食堂收取员工餐费,不作食堂收入处理,而应直接冲减食堂成本费用.
公司食堂的票据要求
根据税法要求,所有的采购活动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合规单据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食堂没有发票能税前扣除吗?
食堂支出无发票有符合条件的收据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宙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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