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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急用!请大家帮忙,谢谢。。。_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商标 2023年10月30日 11:52 68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急用!请大家帮忙,谢谢。。。_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急用!请大家帮忙,谢谢。。。
2.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3.如何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 还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急用!请大家帮忙,谢谢。。。

不需要,因为,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的计税不产生影响,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参考: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法律主观:

“企业合并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 递延所得税 ,取决于企业合并是否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企业合并的类型、企业合并的方式甚至企业管理层的意图。” 财税〔2009〕59号文件的亮点之一是将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从一般性税收原则出发,企业所有资产的交易都应当 纳税 ,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则可以通过税款递延来减轻企业重组时的所得税负担。 企业合并是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但59号文所界定的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合并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 59号文所界定的合并相当于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而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控股合并相当于59号文所界定的 股权 收购,即企业合并准则所界定的合并对应着59号文所界定的合并和股权收购。 企业合并准则按照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是否属于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拟结合企业合并准则、所得税准则和59号文的相关规定,探讨这两类企业合并在分别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和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时对递延所得税确认的影响。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关于控股合并(股权收购),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 股权投资 ,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方在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即被合并方 股东 对被合并方的原始投资额,而不是合并方在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由于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通常并不等于其股东的原始投资额,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为购买价款或者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 关税 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也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合并方对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合并方管理层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来确定。 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意图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合并方无需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如果合并方管理层意图在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则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产生所得税影响,合并方应当按照未来转让或者处置该项投资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关于吸收合并,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 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方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即使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存在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也应在被合并方的账簿和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都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而也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方取得的资产、负债通常存在暂时性差异,因而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关于控股合并(股权收购),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或有对价之和。 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购买方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购买方管理层持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来确定。 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而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 关于吸收合并,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因而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而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情况下,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因而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问题。

如何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售商品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内部未实现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此规定没有规范由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并抵销。笔者就此问题分析探讨。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依此规定,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当存在减值迹象并确认发生减值时,按准则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一方面作为资产损失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形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但未经核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后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企业将其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购入企业按售价(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入账;销售企业要按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销售利润。从企业集团角度看,该交易只是物资的内部调拨,不会产生损益。但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购入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包含了内部未实现的销售利润,为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必须将多计提的减值准备中包含了内部未实现销售利润予以抵销,同时抵销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首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间的抵销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销处理有两种情况:

第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小于或等于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账面余值(即:原价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的账面余值=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累计多计提的折旧额),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数额为内部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同时抵销由此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第二,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大于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的账面净值,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数额不能超过固定资产原值中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的账面余值(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已发生减值)。同时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例1:20×7年1月1日,A公司(母公司)以500000元价格(不考虑增值税及其他费用)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子公司),产品的销售成本为400000元,销售毛利率为20%。B公司购入该产品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按500000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会计和税法折旧年限为5年,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B公司所得税率为25%(为了简化处理,20×7年度按12个月计提折旧)。20×8年12月31日,假定B公司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276000元,其使用年限为3年。A公司20×8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有关抵销处理如下:

20×8年B公司有关业务处理

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0-500000÷5×2)-276000=2400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0000-500000÷5×2-24000=276000(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0000-500000÷5×2=300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000-276000=24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4000×25%=6000(元)

本年原值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账面余值=(500000-400000)-(500000-400000)÷5×2=60000(元)

B公司本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元小于当年原值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账面余值60000元,应将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部抵销,同时抵销递延所得税资产。

(1)计提减值准备的抵销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24000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销

借:所得税费用(24000×25%)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

上例中,若B公司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大于年原值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账面余值60000元,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最多只能抵销6000元,超过部分不能抵销,因为企业集团的固定资产已发生了减值。

三、以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间的抵销处理

企业集团在以后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将以前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其次,一是期末经减值测试固定资产仍继续减值,则须将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二是经测试固定资产不再减值,其差异发生相反变化应将回转差异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抵销。

例2:接例1,20×9年12月31日,假定B公司表明其可收回金额为162000元,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A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有关抵销处理如下:

B公司当年本年业务处理:

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00-500000÷5×2-276000÷3)-162000]-24000=22000(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0000-500000÷5×2-276000÷3)-(24000+22000)=162000(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0000-500000÷5×3=200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00-162000=38000(元)

本期确认暂时性差异=38000-24000=14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4000×25%=3500(元)

原值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账面余净值=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累计多计提的折旧—本年初累计已计提的减值准备=100000-(100000÷5×2)-(100000-40000-24000)÷3-24000=24000(元)

B公司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2000元小于当年原值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净值24000元,应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全部抵销,同时抵销本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A公司合并抵消处理如下:

(1)以前期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00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24000

(2)以前期间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

(3)本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抵销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2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22000

(4)本期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抵销

借:所得税费用3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500

例3:依据例1资料,若20×9年度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抵销处理如下:

B公司当期业务处理: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500000-500000÷5×2-276000÷3-24000=184000(元)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0000-500000÷5×3=200000(元)

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000-184000=16000(元)

本期确认暂时性差异=本期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上期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00-24000=-8000(元)

本期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8000×25%=-2000(元)

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分录与上例相同,本年度抵销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00

贷:所得税费用2000

以后各期合并抵销处理分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和本期相关项目的合并抵销处理,不再赘述。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届满时,购买企业内部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已不复存在,固定资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也转化成已实现的利润,但必须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是由于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产生的,当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当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税法上允许150%加计扣除,此时虽然产生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差异不产生于企业合并,且不影响应纳税所得和所得税费用,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扩展资料: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未来期间可用于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减少了所得税,相当于增加了收益,符合资产的定义预计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那么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比如:一台设备原值100万,税法规定5年折旧,每年折20万;会计按照加速折旧处理,每年折50万,两年就折完了。

但是税法在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仍然有20万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即减少了所得税,增加了收益。未来可以减少所得税=60*25%=15万元,那么这部分就要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

标签: 合并 所得税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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