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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服务费税率是多少_通讯补贴申报个税应该填在哪

商标 2023年10月28日 10:27 74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通讯服务费税率是多少_通讯补贴申报个税应该填在哪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通讯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2.通讯补贴申报个税应该填在哪
3.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5.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通讯服务费税率是多少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通讯服务费增值税税率是6%;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通讯服务费增值税的征收率是3%;

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湖北地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单位,通讯服务费增值税的征收率是按1%执行。

通讯补贴申报个税应该填在哪

通信工程施工费税率是多少

通信工程施工费发票,税率是9%.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城建税=增值税*7%或5%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

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的25%

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

印花税就看是什么税目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为增值税征收率3%.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工程发票可以抵税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

4、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可见,工程款普通增值税发票是不能抵扣的.

工程款通常增值税发票是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通信工程施工费税率是多少?根据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可以了解到企业在申报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可以知道通信行业施工建设的增值税税率现在是按照9%来计算的,疫情期间各个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有变化,具体请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如果企业管理上对这部分费用有相关的使用制度规定,作为通讯费补贴的,并且列入工资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截止到2022年11月,有26个省、市、自治区的税务局公布了执行口径。具体如下:

1、安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2、山西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西藏

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贵州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6、湖南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甘肃

甘财税法〔2018〕15号:二、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通讯费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企业实行通讯公务费补贴的,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且仅限一人一号。

8、陕西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300元扣除。

9、天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10、海南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河北

冀地税发[2009]46号 :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2、重庆

渝地税发〔2008〕3号: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13、内蒙古

内地税字〔2007〕355号:企业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每人每月在200元以内的,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实际发放或报销的住宅电话费用,每人每月50元以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广州

穗地税发〔2007〕201号: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5、宁夏

宁地税发200685号:通讯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2)移动通讯费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扣除限额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16、黑龙江

黑地税函〔2006〕11号: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17、辽宁

辽宁省税务局答复(2019-11-28):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18、大连

大地税函[2010]7号: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19、云南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宁波

甬地税一[2003]181号: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后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1、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个〔2002〕116号 )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2、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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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河南(未制定标准)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20-03-03):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通讯费补贴标准。因此,单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4、江西(未制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23):目前,我省并未出台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5、山东(政策失效,现无标准)

鲁地税函[2005]33号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按照山东法制办的规定,既未在有效文件目录又未在失效文件目录中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因此该文件目前已经失效。实际执行无扣除标准)

26、福建(政策失效,现无标准)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省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请示省政府,在省政府批复前,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2-23):我省目前却无具体的扣除标准,所以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许多公司都有员工福利,比如报销车费或者补贴生活费等,虽然这些并不直接属于直接工资部分,但确实归属于员工个人所得,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报销电话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为你讲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经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对于通讯费发放形式,主要有实报实销和现金发放补贴两种,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各地方规定不同,但均应与生产经营有关,有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凭证,河南省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我们未查到具体明确规定,为避免税务风险还请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以下政策供参考理解:

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8号)规定:

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347号)规定:

1、关于个人取得交通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交通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1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

2、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职工个人按规定从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税前扣除;补贴收入不足300元的,按实际取得的补贴收入给予税前扣除。职工个人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再扣除任何通讯费用。

三、《山东省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相关规定:

1、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标签: 个人所得税 补贴 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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