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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怎么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有使用期限吗是不是180天有效?

商标 2023年10月22日 10:15 60 祥恒

本文目录

  1. 机动车发票如何认证?
  2.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么?
  3.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后还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4.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有使用期限吗?是不是180天有效?
  5. 增值税发票超过认证时间了,怎么处理?

机动车发票如何认证?

认证有两种方式

1.用软件、扫描认证,这种方式,在扫描软件上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扫描认证的界面,在该界面下认证即可.

2.网上勾选认证,这种方式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列出,供勾选认证.

认证发票和抵扣税额的时间规定

关于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注意:不是自发票取得之日)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比如:发票开具日期是2015年1月1日,那么该发票自2015年6月29日前均可认证).

关于抵扣期限,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15年1月5日认证通过,那么正式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15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15年3月16日前).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么?

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强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抵扣。二:如果不认证,不符合下述条件,无法继续认证,并且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如果您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后还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如果发生了退货或者销售折让这种情况的话,可以随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有限制的。从2017年7月1日以后,认证期限为开出专用发票的360日内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都有使用期限吗?是不是180天有效?

其实没有发票有效期这个说法,正常开具的发票一致都是有效的你说的那个180天应该是以前规定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开票后180天之内,现在的规定是360天内;超过这个期限发票也是有效的,只是不能抵扣从会计实务的角度来说,企业取得的发票应该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前入账,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可以把这个期限理解为你所说的有效期

增值税发票超过认证时间了,怎么处理?

增值税发票超过认证时间了,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如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除1中的(1)-(5)情形原因外,将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中。

3、相关规定,国税总局发的国税函【2009】617号文:(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标签: 认证 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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