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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储物资怎么进会计帐 收储是什么性质?

商标 2023年10月20日 14:48 66 祥恒

本文目录

  1. 救助物资管理规范?
  2. 医药物资储备职责?
  3. 两种材料验收入库,结转材料采购成本,怎么写借贷呀?
  4. 专项储备记在利润表什么地方?
  5. 收储是什么性质?

救助物资管理规范?

  第一条、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首先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纪律,强化监督机制。储备物资应设立专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条、救灾储备库的物资要科学存放。按品种分类存放,物资存储放在不同的货架上,按消防规定合理摆垛,摆垛要整齐稳固,分垛挂签。安全通风,方便出入。

  第三条、储备库要配备消防器材,以防火灾发生,同时要配备温度计、湿度计,随时掌握库内温、湿度。高温、高湿季节必须采取降温、降湿措施,保证库内温度符合物资储备要求。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

  第四条、储备库对入库物资应认真清点,分类逐项逐批验收,建立储备库物资入库台账,建立储备物资的标签,标明品名、数量、入库时间等信息,发现破损、丢失、短缺情况及时上报。

  第五条、储备库物资出库需经局下达命令后,方可执行,出库的物资应按局批准规定的品种、数量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并做好出库物资的登记。

  第六条、储备库物资出库要标明物资发放地点、用途,原则上主要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困难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对于救灾帐篷和救灾库的物资、可重新利用物资,要及时回收,并做好登记。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七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民政局分管局长和救灾股长,仓库管理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种、火源、电源,不准将火柴、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第十条、救灾物资储备库实行封闭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篇二

  一、入库制度

  1、各种捐赠及救灾物品在未办理入库手续前不得入库。

  2、物品入库时要有入库单,仓库管理人员按单上所列物品名称、品种、数量、规格点收,清点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字。

  3、无入库单或入库单与实物不符时,不能办理入库手续,要重新核查。

  4、贵重物品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后再入库。

  5、仓管员在物品入库后要及时入帐、登记。

  二、出库制度

  l、没有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批文,物品一律不得出库。

  2、物品出库要填写救灾物资调拨单,根据调拨单与接收单位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装运。

  3、物品出库后要及时销帐、登记。

  4、按时做好物品进出库的统计报表,要求规范、数字真实、准确、完整。

  三、物品保管制度

  1、所有入库的物品要按货位分类整齐摆放。物品分新品、旧品两区,并按照成衣、棉被(褥、毯)、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文化用品、食品、其它用品八大类别进行分类包装,并在包装袋(箱)上予以标明。

  2、严格岗位责任制,定期点验库存物品,做到帐物相符。

  3、各种物品码放、搬运入库时应先内后外、先下后上;出库时应先外后内、先上后下,不得抛掷;做到离墙离地,防止受潮霉变。

  4、仓库内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5、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医药物资储备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央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2、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计划,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抄送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地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八条 承担中央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条 地方医药储备计划的调整,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应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三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首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4、没有建立地方医药储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七条 地方需要动用中央医药储备时,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件下达后,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审批件中明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下达调用通知单,组织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用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可根据需要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国家医药管理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三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六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七条 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储备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应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经贸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四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两种材料验收入库,结转材料采购成本,怎么写借贷呀?

月末一般做这几个结转分录:

1,结转本月领用的原辅材料,

借:生产成本(主要材料)

借:制造费用(辅助材料)

贷:原材料

2,结转本月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

3,结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4,结转本月销售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5,结转损益(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6,结转损益(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贷:其他业务支出

贷:管理费用

贷:营业费用

贷:财务费用等等

对初学的人来说的基本原理并不深澳,但熟练掌握处理的,却需要一个过程。在编制时,初学者对之间的结转往往难以把握。

所谓结转,指期末结账时将某一账户的余额或差额转入另一账户。这里

涉及两个账户,前者是转出账户,后者是转入账户,一般而言,结转后,转出账户将没有余额。

下面以制造业为例,结合资金运动的过程,对《基础会计》中的结转分录作一探讨。为简便起见以下例题不考虑。

一、供应过程的结转

供应过程是生产原料的储备阶段是指支付到材料验库的采购过程。例1:东方公司采购甲材料5000公斤,单价10元,采购500元,开出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入库。编制分录:借:物资采购(或在途材料)50500,贷;存款50500。例2:上述材料验库,按其实际成本转账。借:50500,贷:物资采购50500。此笔结转分录初学者可以这样理解,在途材料减少,库存材料增加,即将在途材料转至库存材料。这里需要说明两点:其一,在《基础会计》中由于不涉及材料成本差异,不存在计划成本,所以物资采购可视同在途材料。其二,材料的采购成本应包括买价和采购两部分。

二、生产过程的结转

生产过程是制造业生产经营过程的中心环节,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字;料、工、费,分别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该过程主要设置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等账户。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借:生产成本,贷:应付、原材料等,制造费用则间接转入生产成本。如何理解制造费用的间接转入?制造费用是一个集合分配账户,企业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先通过制造费用归集,借;制造费用,贷:原材料、应付等,期末再按一定的标准(如生产小时)分配结转到生产成本中,即借:生产成本,贷:制造费用。需要说明的是企业通常生产多种产品,制造费用的不仅是为了成本控制,而且要满足企业计算损益的需要。为此,制造费用必须按适当的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对象的产品成本。当然,若企业生产单一产品,制造费用可直接计入产品成本,不存在分配的问题。

经过一定的生产加工过程,生产费用归集在“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该借方发生额并非本月完工产品的成本,而是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比较复杂已超出了《基础会计》的范畴,为便于理解,我们通常假定当月产品全部完工入库,这样结转本月完工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例3:东方公司生产A、B两种产品(成本10元),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A:10000元,B:20000元,A产品全部未完工,B产品2000件全部完工,编制结转分录为借:库存——B 20000,贷:生产成本——B20000。生产完工之后,生产成本归集的费用(料、工、费)全部结转到库存账户中。A产品全部未完工,则不予结

转,留待下月继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耗费需要从收入中得到补偿,库存进入市场流通,实现的回笼,这样便进入下一环节——销售过程。

三、销售过程的结转

简单地说,销售过程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收入的增加,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主营收入。二是库存商品的减少,即结转已经销售商品的生产成本。此处结转初学者在理解上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有些同学编制分录借:主营成本,贷:生产成本,问题主要出在知识的前后衔接上,生产成本已结转至库存商品中去了,这样处理犯了重复结转的错误。销售的是库存商品,应该将库存商品转至销售成本。在制造成本法下,商品的销售成本=单位生产成本×销售数量。例4:东方公司销售1000件结转其销售成本,借;主营成本10000(10×1000),贷:库存商品10000。此外销售过程中还会发生销售费用,销售税金(指消费税、、城建税等)等。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销售税金的结转。例5:结转东方公司应上交的销售税金1000元。大多数初学者对此无从下手,企业负担的销售税金计入主营税金及附加帐户的借方,应交未交税金形成一项计入应交税金的贷方,故分录为借:主营税金及附加1000,贷:应交税金1000,需要提醒同学们注意的是一般人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与当期损益无关,所以增值税不通过主营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至于销售过程发生的其他在此不作详述。

四、成果的结转

利润是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综合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财务成果的结转主要是两笔分录。其一是各收入、收益类账转至本年利润的贷方;其二是费用支出类账结转至本年利润的借方,分别表现为借: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收益,贷:本年利润和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对此结转分录,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收入类账户增加本年利润,故转至其贷方,支出类账户减少本年利润,故转至其借方。我们亦可从另一角度理解,与本年利润账户发生关系的都是损益类账户,各损益类账户结转后都没有余额。收入类账产平时发生时登记在贷方,为将其转平,应该结转其相反方向借方,根据借贷记账规则,借:收入类账户,贷:本年利润。至于费用、支出账户的结转则与之相反。通过上述两笔结转分录,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与借方轧差,便可计算出利润总额(若借方大于贷方则为亏损)。以此为基础,便可计算结转,是一项费用,同样应冲减本年利润,即借:本年利润,贷:,经过此笔结转,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则为净利润。

五、年终有关账项的结转

本年利润账户的余额表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该账户平时不结转,年终一次性地转至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账户,借:本年利

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如为亏损则作相反分录。年终利润分配各只有未分配利润有余额,需将其他转平,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贷;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等。至此,所有结转分录可以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账册登满一页时,发生额合计和余额转入下页,以及年终将旧账余额转入新账,亦称结转。

专项储备记在利润表什么地方?

”专项储备“是指储备基金,如果是储备基金的话,放在盈余公积下的一个子目。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没有储备基金的。如果是小企业那就不需要这个科目。在借方填写借贷方之差,如果只有贷方余额,则在借方填负数。 高危行业企业如有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期末余额。

收储是什么性质?

是指国家或集体在物价下跌时收购大宗商品并储存起来,在物价上涨时抛出,用以调控市场,平衡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一种市场机制。

作为一种战略物资的储备,会选择价位比较低的区间进行,操作上也不是非常明显。之前的国家收储一般看不到市场上的运作,只是隔几年会抛一部分出来。

标签: 储备 医药 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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