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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包装物押金怎么算增值税?_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计入销售收入,那么在归还的时候怎么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商标 2024年02月29日 09:59 132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收取包装物押金怎么算增值税?_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计入销售收入,那么在归还的时候怎么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收取包装物押金怎么算增值税?
2.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计入销售收入,那么在归还的时候怎么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3.包装物押金如何交税

收取包装物押金怎么算增值税?

包装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装物按其具体用途主要可分为四类: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的包装物。由于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周转性,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对某些包装物收取一定的押金。对这些押金是否要缴税的问题,各税种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包装物押金增值税计算的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如下: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

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

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因此应注意在没收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的押金时,不再计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因为在押金收取时就已经并入了酒类产品销售额中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即与销售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法一致)。很明显,对于非啤酒、黄酒类酒类产品销售,其账务处理比较特殊,应该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入“营业费用”账户核算。

①取得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借:销售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②如按期退还包装物押金,作收到押金时相反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银行存款

③如逾期没收其押金,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营业外收入

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计入销售收入,那么在归还的时候怎么做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是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因为白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1、包装物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啤酒的包装物押金是不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因为啤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1)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逾期,在销售时一起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与消费税;

(2)其他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应该视其是否逾期,如果没有逾期,且在一年之内的,则不需要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如果逾期或者超过1年不再退还的,则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计算消费税如何处理?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10%=2000(元)。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包装物押金如何交税

"白酒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会计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收取时计算销项税和消费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期满不退,确认收入,那么相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应付款 押金-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营业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部分

贷:其他业务收入 押金-增值税部分

如果到期退还,不能确认收入,相关的消费税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其他应付款 押金-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销售费用 增值税+消费税部分

贷:银行存款 押金

税务处理

收取时就要征税,逾期不再征税。"

对于应税包装物及押金是否计征消费税,如何计税,是困扰纳税人的一个难题。与应税消费品有关的包装物销售形式主要有应税消费品连同销售的包装物、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装物等几种。包装物及押金收取的种类不同,税收计算处理也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10%=元)。

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10%=2000(元)。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元)。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2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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