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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_合伙企业成立流程

商标 2024年02月20日 10:00 65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_合伙企业成立流程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2.合伙企业成立流程
3.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4.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如下: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应提吏的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人资格限制如下:

1、自然人合伙人行为能力问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法人作为合伙人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成立流程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协议;是否还有该合伙的组织登记;双方是否还存在有口头的协议,但这个口头协议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才可以认定,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的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

(1)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住所;

(2)能够认缴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的、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

(3)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

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材料:

1、投资人、法人代表、监事的身份证明;

2、制定完成的公司章程;

3、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及权属证明;

4、设立登记申请表等应具备的其它申请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成立的详细条件主要有: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的设立在我国需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客观: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画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1)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该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对其登记的名称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形式。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协议应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分配方案、管理方式、合伙期限、合伙退出方式等内容。

2. 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应当由各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3. 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4. 注册资本: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由各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

5. 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能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重复。

6. 税务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申请税务登记证。

7. 工商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后,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8.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行业的要求,合伙企业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特定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形式,其合伙协议具有很高的约束力,需要各合伙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合伙企业的盈利分配和风险承担方式也与其他企业形式有所不同。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前,需要认真考虑各种风险和约束,确保合伙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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