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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发票丢了怎么办_财务发票丢失,还能做账吗?

商标 2024年02月20日 09:52 73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报销发票丢了怎么办_财务发票丢失,还能做账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报销发票丢了怎么办
2.财务发票丢失,还能做账吗?
3.财务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报销发票丢了怎么办

1、可以找到出票的单位和他说明原委,用其发票底联复印一张之后到单位由丢失发票的经受人写给情况说明,再由主管领导签个字,凭这张复印的发票报销。

2、如丢失的是本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而且是个抵扣联在一起的 ,要写明情况。请单位的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商量最佳解决办法。

3、无论丢了什么类型的发票,不管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不能要求对方重新再给开具发票。因为作为出票人在开发票就等于再上一次税。

发票丢失处理: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遗失发票开票明细。发票遗失作废声明。遗失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票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发票票面的基本内容:

发票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发票后,发票联必须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后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发票联票头中央。

多种发票丢失具体处理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情况处理。

2、房子合同发票丢了可以携带身份证到税务所查询调档,开具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登报公示遗失信息,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证到地税部门办理补票手续。

3、房契税发票丢了补办需要携带身份证到税务所查询调档、开具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将丢失情况登报公示,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证到地税部门申请补票。

4、医院发票丢了可以补。一般医保是在住院或者就诊时就应该出具,但是发票丢失了是可以补的,医院留存的那张发票记账联,复印一份,盖上医院财务章或者发票章,再拿到报销单位去报销。

5、空白发票丢失后的处理方式是,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财务发票丢失,还能做账吗?

记账凭证是非常重要的会计资料,按照修订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是30年。但是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记账凭证丢失了应如何处理?

记账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

(1)如果记账凭证丢失,所附的原始凭证没有丢失的话,可以重新填制一张同样的记账凭证补上,如果已经实行会计电算化,那么在软件中打印出丢失的那张即可。

(2)如果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一起丢失了,那就要把原始凭证补齐了,如果丢失的是自制的原始凭证,可以重新自制原始凭证。

(3)如果丢失的是发票记账联,可以复印公司的存根联入账。

(4)如果丢失的是外部凭证,就需要联系对方单位,重新复印一份作为原始凭据。

(5)如果丢失的是银行单据,可以联系银行补打银行回单。

虽然丢失了记账凭证有相应的处理方法,但是记账凭证还是由专人负责保管,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度,防止遗失的发生。发生遗失了,除了积极补救,还有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永久保存的会计资料就需要永久保存,不能销毁。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两类。一般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需要保管30年,第二类是会计账簿,需要保管30年,第三类是财务会计报告,其中的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需要保管10年,而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永久保存。第四类是其他会计资料,像会计档案保管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需要永久保存,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及纳税申报表保管年限是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是保管30年。

财务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财务发票丢失,还能做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既可以抵扣,又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做账进固定资产。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关于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普通发票丢了该怎么补办

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标签: 发票 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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