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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人数超过怎么办_在谈判中,多数人感到心里挫折时的行为反应主要有哪些

商标 2024年02月16日 09:32 45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人数超过怎么办_在谈判中,多数人感到心里挫折时的行为反应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超过怎么办
2.在谈判中,多数人感到心里挫折时的行为反应主要有哪些
3.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业人数超过怎么办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

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

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在谈判中,多数人感到心里挫折时的行为反应主要有哪些

做生意没交个人所得税会怎样处罚

1.不交税属于违法行为。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个体营业者拖交和拒交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小本经营可合理避税少交点,但必须向税务部门申报。不交税轻微后果是罚款,严重后果吊销执照关闭营业。视情节而定,偷税罪分为故意性、欺诈性、隐蔽性、恣意性,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的损失按偷税罪的处罚。如果办理工商登记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会产生罚款、滞纳金等。不交税公司会进入企业黑名单,长期会有相关部门来上门查封罚款等等处罚办理各种政府相关文件很麻烦,还不能向银行贷款等等税额数目大到一定程度相关负责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的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所以不能无限期追征,一般追征期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见,对纳税人未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一般追索期为3年,但未缴税款超过10万以上的,税款追索期为5年,超过5年即丧失税款追索权。一、不交个人所得税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三、偷税漏税的依据都有哪些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所谓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账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账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账,等等。

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交纳个人所得税本来就是公民应尽义务,可是,对于第一次偷税漏税的自然人,现在的法律制度采取的惩罚措施一般都是要求其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接受过行政处罚之后就不会再判刑了,除非五年之内,因为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了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

在谈判中,多数人感到心里挫折时的行为反应主要有哪些

心理挫折是人的内心活动,它是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和摆脱挫折困扰的方式反映出来的。

1. 攻击。人在受挫时,生气、愤怒是最常见的心理状态。这在行动上可能表现为攻击。诸如,语言过火、激烈,情绪冲动,容易发牌气,并伴有挑衅、煽动的动作。攻击是在人产生心理挫折感时可能出现的行为,但攻击的程度却因人而异。理智型的人善于作自我调节,感情易冲动的人能较容易控制自己;文化程度低的人,受挫后产生攻击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经验丰富、见多识广的人,受挫后会有多种排解方法,攻击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此外,受挫目标的期望程度、动机范围等因素都可能影响人的攻击性。

2. 倒退。是指人遭受挫折后,可能发生的幼稚的、儿童化的行为,如像孩子一样的哭闹、暴怒、任性等。目的是为了威胁对方或唤起别人的同情。

3. 畏缩。指人受挫后发生的失去自信、消极悲观、孤僻离群、盲目顺从、易受暗示等行为表现。这时其敏感性、判断力都相应降低。

4. 固执。顽固地坚持某种不合理的意见或态度,盲目重复某种无效的动作,不能像正常情况下那样正确合理地做出判断。表现为胸狭窄、意志薄弱、思想不开朗,这都会直接影响人们对具体事物的判断分析,导致行动失误。此外,不安、冷漠等都是心理挫折的表现。

主要有哪些病使人感到累?

几乎每一种疾病都会使人感到累的。让谁也不想有病不是吗?

应激的行为反应都有哪些

所谓应激是指机体对各种内、外界 *** 因素所作出的适应性反应的过程。应激的最直接表现即精神紧张。应激一词,首先由汉斯·塞里于1946年应用于医学领域,他通过多次临床和实验研究,提出了应激和全身适应综合症的理论,受到了医学界的重视,并被广泛用于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 简单的说,可以把应激理解为压力或 *** 。当人受到应激作用时,人就会产生一种相应的反应,并在新的情况下逐渐地适应。如果人不能适应这种 *** ,就可能在生理上或心理上产生异常,甚至可能发生疾病。根据塞里的应激学说,全身适应综合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警戒期,这一期又可分为休克期和抗休克期。休克期时,可出现血压下降、血管渗透性增高、血液浓度降低及体温下降等休克症状。抗休克期的表现与休克期相反。第二阶段叫抵抗期,此期间人体出现各种防御手段,使机体能适应已经改变了的环境,以避免受到损害。第三阶段叫耗竭期,此期间是在应激因素严重或应激持久存在时才会出现。它表示机体"能源"的耗竭,防御手段已不起作用。如果继续发展下去,严重的话会导致死亡。

在谈判中影响群体效能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影响群体效能的主要因素有 ( )

A.群体成员的素质

B.群体成员的结构

C.群体规范

D.群体的决策方式

E.群体内人际关系

正确答案:A B C D e

解析:群体效能指群体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五个选项都是影响群体效能的因素。

人遇到挫折后,通常会有哪些行为反应及应付的方法

1、否认。拒绝接受不愉快的现实。

2、幻想。通过想像中的成就来满足挫折的心理。

3、压抑。把不愉快的经历故意忘掉,不去回忆。

4、投射。把自己的不当或错误,归结为别人的原因。

5、反向。将自己不能接受的欲望,通过相反行为表现出来。

6、转移。将不能满足的欲望转嫁到危险较小的物件身上。

7、退行。表现出与年龄和身份不相符合的幼稚行为,像退回到儿童时代。

8、文饰。采用合理的理由,解释所遭受的挫折。

9、补偿。通过新的满足来弥补原来欲望达不到的痛苦。

10、升华。将挫折转化为其他建设性的活动,以实现自我满足。

还有其他行为,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票据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1)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

(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

(5)保证。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6)保付。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

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

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谈判艺术:谈判沟通中的障碍主要有哪些?

光想障碍不对,,先做好功课,,要知道你拿什么跟别人谈,谈判最重要一点,知道对方需要什么,你能给出什么条件,怎么跟别人互换哪些条件。。。当然,一些技巧,例如先提出一个比较小的诱惑,然后慢慢跟他杀价,让他从中得到满足感,也许不会牺牲太多就能谈成功。。

DreamweaverCC提供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现在已经没有人使用视觉化的编辑器来,做网站了,都是直接写程式码这个工具也只能作为一款程式码的编辑器来使用,如果你还是生他的视觉化编辑网页的功能,那么你out了,现在已经没有人这么做了。

采购谈判的流程主要有哪些?

一、编制《竞争性谈判档案》;《竞争性谈判档案》主要包括工程专案概况、谈判须知、技术条款、商务条款、报价档案格式等。

二、邀请谈判单位:采购单位

应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竞争性谈判专案能力、资信良好的谈判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他们参加竞争性谈判,并向有意参加谈判的单位发售《竞争性谈判档案》。邀请

函主要包括:工程专案概况、竞争性谈判单位资质要求、获取谈判档案和递交报价档案及参加谈判的时间、地点等。

三、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谈判小组的名单于谈判前2小时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从省级以上专家库中抽取,并严格保密。

四、召开谈判小组预备会:谈判小组预备会由采购单位主持,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参加会议。谈判小组推选负责人,并熟悉《竞争性谈判档案》、《谈判小组成员注意事项》、《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和专案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等。

五、公开报价: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公开宣读各竞争性谈判单位提交的报价档案中的报价。在递交报价档案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报价档案,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应拒收,并原封退还给该报价单位。

六、谈判小组审阅报价档案:在谈判前,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体审阅各谈判单位报价档案,在审阅过程中,对各报价档案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记录。审阅结束后,谈判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单位名单。对报价档案无效,无资格进入谈判阶段的单位,以书面形式出具无效原因说明。

七、确定谈判单位次序:

进入技术谈判程式的单位,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单位次序。

八、进行技术谈判:谈判小组就有关技术问题与进入技术谈判的各谈判单位分别进行谈判。

九、确定商务谈判单位名单和谈判次序:技术谈判结束后,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进入商务谈判阶段的单位名单。进入商务谈判的竞争单位,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谈判次序。

十、商务谈判:谈判小组根据

《竞争性谈判档案》要求及谈判单位提供的有关说明,分别与他们就价格、工期、质量和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进行谈判。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进入最终承诺报价

的谈判单位名单。对商务条件与谈判档案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承诺报价的单位出具书面无效原因说明。

十一、最终承诺报价:向进入最终承诺报价的单位发出《最终承诺报价须知》和《最终承诺报价档案格式》等。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谈判小组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负责人宣读各单位最终承诺报价。

十二、评审最终承诺报价:谈判小组审阅各谈判单位的最终承诺报价。根据《竞争性谈判档案》要求,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均需评审出符合谈判档案要求的最终承诺报价。

十三、出具最终谈判结果: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向采购单位推荐一名预成交单位。谈判小组出具《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书》推荐预成交单位。

十四、确定成交单位:采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定标会议,宣布成交单位。

十五、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采购单位在采购中心和有关媒体上释出成交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投诉,采购单位即可向成交单位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并报采购中心备案。

十六、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和成交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中心备案。

医学心理学中应激的行为反应有哪些 逃避与回避

退化与依赖

无助与自怜

攻击与敌对

物质滥用

问题一:国内外的知名合伙制企业有哪些? 无论国内外合伙企业都做不大的,因为合伙企业本身有很多限制,比如说中国的合伙制企业就永远上不了市。国外情形也都差不多。

在国内知名的合伙制企业都是以服务性第三产业,比如猎头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什么的。

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只能以合伙形式,不能采用公司制。所以它们想变也变不了。

要是不涉及这些的,一般的合伙制企业不转变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原因是门槛太高。

股份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是500万。

合伙企业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问题二: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最多可以有多少个合伙人?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无法规避,建议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发起人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问题三:合伙企业的类型有哪些? 1、个人独资,一个人,有限责任 2、合伙企业,数人,无限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不限,需发改委批准。

问题四:现实中有哪些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的定义: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伙企业的特征有五点: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问题五:我国目前合伙企业有几种?各有什么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共分两大类,一是普通合伙企业,二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包含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6.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9.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10.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2.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有伙合伙企业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4.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7.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9.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特点

除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特点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还有如下特点:

1.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

问题六: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什么?有没有无限公司?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 (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3、出资要件方面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要件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没有无限公司。 只有分: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记得采纳啊

问题七:有限合伙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设立依据

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二、出资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

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三、出资方式

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

四、注册资本

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

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小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五、组织机构

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2、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

六、出资流转 1、有限合伙企业:

(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

(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

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

七、对外投资

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

注:......>>

问题八: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

设立的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设立依据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

2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出资人数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

50

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

、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即合伙人必须是

2

人或

2

人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四、出资方式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此外,

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而且货币出资

的比例没有要求。

2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五、注册资本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

履行出资义务。

六、组织机构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2

、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

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

七、债务承担不同

1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九:有限合伙企业有哪些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在公司法上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即在一个公司的从事某项业务的人,尤其是一些管理层,是绝对不允许再去自营或者与他人合营和自己在公司中从事的业务。并且这个规定也运用在合伙企业等领域。并且在以往的合伙中一般是不允许合伙人和自己的企业进行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问题十: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区别主要有哪些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三、在竞业禁止方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禁止)。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五、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六、在出资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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