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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内容规定_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怎么计算?资产折旧怎么补提?

商标 2024年02月04日 09:33 53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内容规定_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怎么计算?资产折旧怎么补提?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内容规定
2.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怎么计算?资产折旧怎么补提?
3.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4.累计折旧折旧太多应该怎么办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内容规定

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4.“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分别反映无形资产的原价和计提的累计摊销。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7.“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报经批准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将其中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医院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还应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转账:

(1)修购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已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和“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对于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都通过“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核算的,应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无法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加以区分的,应将该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3)科教项目基金。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应将该部分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4)其他专用基金。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没有保留依据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其中,“本期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的主要区别是不再包括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转账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其他结余”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本期结余”科目。

(2)对于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基本相同。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结余分配”科目。

原账中“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以单独反映结转下期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资金的,应当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类科目月末或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一)调整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事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即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医院应当将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转回至“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在新账中,按照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二)追溯确认待冲基金。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使用的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应当确认为待冲基金,并在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等时予以冲减。医院应当将执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账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对于除房屋及建筑物、无形资产以外的确实难以追溯的固定资产,至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追溯确认待冲基金:1999年1月1日以后以固定资产入账并且执行新制度前仍在账的资产。

按照上述要求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时,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

(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计提折旧,并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在新账中,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应冲减待冲基金的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借记“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增加事业基金。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在新账中,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调整坏账准备。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下坏账准备的计量发生变化:一是原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按照年末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二是医院执行新制度可能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重新计算坏账准备的计量金额,按照重新计算的金额与原账中“坏账准备”科目余额的差额,在新账中,借记或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六)冲销开办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开办费不再分期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医院应当将原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事业基金。调账时,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原账中“开办费”科目。

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医院会计“大账”。

医院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支出。

将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套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待冲基金”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

医院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医院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对2011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1.2011年7-12月会计报表。

医院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医院在编制2011年7-12月的月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根据2011年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月”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

2.2011年度会计报表。

医院编制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不要求编制该年度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

在编制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在编制2011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但应在“本年累计数”栏之前增加“1-6月”栏,该栏数据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年7-12月报表的编制。

(三)医院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12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附:新旧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原医院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补充规定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2 银行存款 3 1003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04 其他货币资金 109 其他货币资金 5 1101 短期投资6 1201  120101  120102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7 1211 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 111 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 8 1212 应收医疗款 113 应收医疗款 9 1215 其他应收款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21 坏账准备 114 坏账准备 11 1231 预付账款12 1301 库存物资 121 药品 122 药品进销差价 123 库存物资 13 1302 在加工物资 125 在加工材料 14 1401 待摊费用 131 待摊费用 15 1501  150101  150102 长期投资  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 141 对外投资 16 1601 固定资产 151 固定资产 17 1602 累计折旧18 1611 在建工程 153 在建工程 19 1621 固定资产清理20 1701 无形资产 161 无形资产 21 1702 累计摊销22 1801 长期待摊费用2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71 开办费 二、负债类 24 2001 短期借款 201 短期借款 25 2101 应缴款项 211 应缴超收款 26 27 2201 2202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202 应付账款 28 2203 预收医疗款 204 预收医疗款 29 2204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30 2205 应付福利费31 32 33 2206 2207 2209 应付社会保障费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207 209 应付社会保障费 其他应付款 34 2301 预提费用 221 预提费用 35 2401 长期借款 231 长期借款 36 2402 长期应付款 241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37 3001 事业基金 301 事业基金 38 3101 专用基金 303 专用基金 39 3201  320101  320102 待冲基金 待冲财政基金 待冲科教项目基金 302 固定基金 40 3301 财政补助结转(余)41 3302 科教项目结转(余)42 3401 本期结余 305 收支结余 43 3501 结余分配 306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44 4001  400101  400102 医疗收入 门诊收入 住院收入 403 医疗收入 404 药品收入 45 4101 410101 410102 财政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401 财政补助收入 46 4201 科教项目收入47 4301 其他收入 409 其他收入 402 上级补助收入 五、费用类 48 5001 医疗业务成本 411 医疗支出 412 药品支出 49 5101 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416 财政专项支出 50 5201 科教项目支出51 5301 管理费用 415 管理费用 52 5302 其他支出 419 其他支出 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其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三个科目取代了原医院会计制度中“205 应付工资”科目。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怎么计算?资产折旧怎么补提?

固定资产中途更改折旧年限是一个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通常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以确保正确记录和报告资产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原折旧政策的变更以及对以前年度的影响。

在你提供的情况下,房屋建筑物的原值是100,000,原折旧年限为30年,净残值为100。然后,5年后,折旧年限变更为60年,净残值保持不变。下面是处理这种情况的一般步骤:

计算原折旧政策下的累计折旧:首先,你需要计算出在变更折旧政策前五年的累计折旧。你可以使用以下公式来计算:

原折旧额 = (原值 - 净残值) / 原折旧年限

原折旧政策下的累计折旧 = 原折旧额 * 5

在这种情况下,原折旧额为(100,000 - 100) / 30 = 3,300,所以原折旧政策下的累计折旧为3,300 * 5 = 16,500。

计算新的折旧政策下的折旧额:根据新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计算新的折旧政策下的折旧额。在这种情况下,折旧年限变更为60年,净残值保持不变,所以新的折旧额为:

新折旧额 = (原值 - 净残值) / 新折旧年限

新折旧额 = (100,000 - 100) / 60 = 1,650

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根据会计准则,你通常需要调整以前年度的折旧,以反映新的折旧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将原折旧政策下的累计折旧减去新折旧政策下的累计折旧:

调整额 = 原折旧政策下的累计折旧 - 新折旧政策下的累计折旧

调整额 = 16,500 - (1,650 * 5) = 16,500 - 8,250 = 8,250

记录会计分录:为了反映这一调整,你需要记录一项会计分录。会计分录可以如下表示:

这个会计分录将减少累计折旧的余额并增加积累折旧调整账户的余额,以反映新的折旧政策。

借方:累计折旧账户,8,250(减少)

贷方:积累折旧调整账户,8,250(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确切的会计处理可能因地区和公司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保险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规定

固定资产是每家公司都有的,那么会计人们都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怎么计算呢?资产折旧怎么补提呢?和深空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该怎么计算?

企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做出决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

1、年限法

2、工作量法

3、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4、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

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固定资产计算方法错了用净值减去累计折旧了怎么调整呢?

固定资产净值也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种计价方法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固定资产净残值是在新增固定资产时,用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计算出来的。它主要用于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

如何补提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上可以,但税务不允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以上即是有关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深空网!

累计折旧折旧太多应该怎么办

一、调账原则

保险公司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账内。二、账目调整

(一)名称和核算内容没有变化的科目

1.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在调账时,可将以下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现金”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3)“拆出资金”科目

(4)“应收保费”科目

(5)“坏账准备”科目

(6)“预付赔款”科目

(7)“其他应收款”科目

(8)“物料用品”科目

(9)“低值易耗品”科目

(10)“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

(11)“存出保证金”科目

(12)“固定资产”科目

(13)“累计折旧”科目

(14)“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15)“在建工程”科目

(16)“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7)“应付工资”科目

(18)“应付福利费”科目

(19)“应交税金”科目

(20)“应付利润”科目

(21)“预收保费”科目

(22)“预提费用”科目

(23)“拆入资金”科目

(24)“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

(25)“存入保证金”科目

(2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7)“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28)“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9)“保户储金”科目

(30)“长期借款”科目

(31)“长期应付款”科目

(32)“实收资本”科目

(33)“资本公积”科目

(34)“盈余公积”科目

(35)“总准备金”科目

(36)“本年利润”科目

(37)“利润分配”科目

2.新制度设置的以下科目,其名称和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由于以下科目年末无余额,可沿用旧账,不存在调账问题。

(1)“保费收入”科目

(2)“追偿款收入”科目

(3)“利息收入”科目

(4)“赔款支出”科目

(5)“退保金”科目

(6)“满期给付”科目

(7)“死伤医疗给付”科目

(8)“分保费收入”科目

(9)“摊回分保赔款”科目

(10)“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11)“分保赔款支出”科目

(12)“分保费用支出”科目

(13)“利息支出”科目

(14)“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15)“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6)“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17)“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8)“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19)“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0)“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21)“投资收益”科目

(二)名称和核算内容有变化的科目

1.“应收利息”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收利息”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只核算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对各种存款及贷款不再应计利息。调账时,可将“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2.“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但设置了“分保业务往来”科目,核算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往来款项。调账时,应将“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3.“保户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保户借款”科目改为“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保户借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4.“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沿用“贷款”和“贷款呆账准备”科目。

5.“短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投资”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从事股票买卖,因此,本科目只核算短期债券投资。调账时,可将“短期投资”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长期投资”科目改为“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余额中的面值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将溢折价部分转入“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将“长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前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目前尚未收回的,或经国务院批准从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增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将“长期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科目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7.“投资风险准备”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投资风险准备”科目。公司如有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增设“投资风险准备”科目,调账时,可将“投资风险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8.“递延资产”科目

新制度将“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内容不变。调账时,应将“递延资产”科目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9.“应付手续费”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付手续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应付佣金”科目核算。调账时,应将“应付手续费”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业务营销员的佣金,转入“应付佣金”科目,其他余额可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0.“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公司应上交的教育费附加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账时,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11.“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应交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其他应交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2.“备付费用”科目

根据新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公司不允许提“备付费用”,因此,新制度没有设置“备付费用”科目。调账时,应将“备付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3.“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调账时,应将“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中属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部分,转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14.“外币兑换”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

15.“手续费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手续费收入”科目,而是将其并入“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手续费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执行新制度后,不再设置本科目。

16.“其他收入”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增加,将手续费收入也并入本科目核算。“其他收入”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7.“手续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佣金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手续费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8.“营业费用”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费用”科目,并增加了“上交监督管理费”等内容。“营业费用”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9.“分保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分保费支出”科目改为“分出保费”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

20.“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1.“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解为“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和“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2.“保户红利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保户红利支出”科目改为“保户利差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变。由于本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3.“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合并为“汇兑损益”科目。“汇兑收益”和“汇兑损失”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24.“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收入”科目,并增加了接受捐赠转入以及债务重组收益等核算内容。

新制度也设置了“营业外支出”科目,并增加了债务重组损失等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1、以前年度多计提的折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调整: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本年度多计提的折旧,直接调整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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