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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年限?_固定资产改扩建后怎样计算提折旧年限

商标 2024年01月31日 09:38 57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有谁知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年限?_固定资产改扩建后怎样计算提折旧年限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有谁知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年限?
2.固定资产改扩建后怎样计算提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后的如何核算?以后的计提是在什么基础上?按延长后的年限吗?

有谁知道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年限?

1.通俗讲平均年限法指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每年提取的折旧相等;年数总和法指每年提取的折旧不等,一年比一年少,具体先计算出年度总和数,再将应提总折旧除以年度总和得相等的若干份,则最后一年折旧为1份,倒数第二年折旧为两份------依此类推.

2.例:一设备原价1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残值率5%,总折旧应提10000*(1-5%残值率)=9500元则折旧计算:

(1)平均年限法:

每年=9500/5=1900元

(2)年度总和法:

年度总和=1+2+3+4+5=15

折旧份额9500/15=633.333元

第1年折旧=633.333*5=3166.67元

第2年=633.333*4=2533.33元

第3年=633.333*3=1900元

第4年=633.333*2=1266.67元

第5年=633.333*1=633.33元 企业如何减轻税收负担是每个企业都要思考的问题,结合会计实践,我认为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和选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能起到递延纳税和节税目的。本文就如何选择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使企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拙笔如下。

一、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税收的影响

目前,会计实务中普遍应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的不一致,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合理避税提供了可能。因此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节税额即使在节税总和(相同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相同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额时间价值的差异。

例:某企业购入一大型设备,成本为100万元,该设备可以使用5年,该企业10年内每年末扣除折旧费以前的年利润总额维持在120万元,假设所得税率为33%,下面就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等三种方法对各年税收的影响作一比较:(见表一)

表一:各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影响的比较(单位:万元)

平均年限法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应纳

税所

得额

应纳

税额

应纳

税所

得额

应纳

税额

与平均年

限法相比

节税额

应纳

税所

得额

应纳

税额

与平均年

限法相比

节税额

第一年

18

102

33.66

40

80

26.4

7.26

30

90

29.7

3.96

第二年

18

102

33.66

24

96

31.68

1.98

24

96

31.68

1.98

第三年

18

102

33.66

14.4

105.6

34.848

-1.188

18

102

33.66

0

第四年

18

102

33.66

5.8

114.2

37.686

-4.026

12

108

35.64

-1.98

第五年

18

102

33.66

5.8

114.2

37.686

-4.026

6

114

37.62

-3.96

合 计

90

510

168.3

90

510

168.3

0

90

510

168.3

0

从计算结果可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所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企业5年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但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是不尽相同的,每年的折旧额是呈递减趋势,这直接影响企业的净利润。而实际中,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获得财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没有影响,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少纳税,使纳税期向后递延,而资金本身具有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且固定资产价值越大,这笔资金的就越多。

进一步分析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即使在节税总和相同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时间价值的差异。

计算结果可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所计提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企业5年内应纳税额是相等的,但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每年所计提的折旧额是不尽相同的,每年的折旧额是呈递减趋势,这直接影响企业的净利润。而实际中,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获得财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从上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折旧方法对应纳税总额没有影响,但是在加速折旧法下,企业在第一年、第二年少纳税,使纳税期向后递延,而资金本身具有时间价值,这就相当于政府向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且固定资产价值越大,这笔资金的就越多。

进一步分析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和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即使在节税总和相同的情况下也将产生节税时间价值的差异。

从上表计算可以看出,对三种折旧方法下节税额的现值进行比较,加速折旧法的节税额多于直线法,主要原因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在资金时间价值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收益,企业相当于取得了无息贷款,企业在两种加速折旧法下分别节约利息支出为24.611-22.518=2.093万元和23.942-22.518=1.424万元。

从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虽然使用较为简便,但却违背了“何时受益,何时计费”的配比原则,而如果用加速折旧法,最大动因是减少所得税的净现值,推迟企业纳税,实现合理避税。虽然企业的纳税总额保持不变,若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越晚纳税就对企业越有利,但是这种折旧方法人为的使会计前期的利润偏低,而使后期的利润反弹,以致使会计信息因计价方法不一致而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但在税收筹划时要避免这样一个误区——折旧筹划就是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方法。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理论都告诉我们,在比例税率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各年收入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而使税款推迟至晚期交纳,从时间价值看,延迟了纳税支付时间,取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从表面上看,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33%的比例税率,但我国对中小企业规定又有: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适用税率18%,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适用税率27%两档优惠税率。这实际上已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累进所得税制。

假设某企业购入一台设备原价90万元(不考虑残值),预计5年内每年税前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均为25万元,折旧年限5年,市场平均利率水平10%,采用平均年限法平均每年折旧额为18万元,则这5年每年税前所得为7万元,5年合计纳税7*27%*5=9.45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折旧每年折旧额为30万、24万、18万、12万、6万,则这5年内每年税前所得为-5万、1万、7万、13万、19万,5年合计纳税额为0+1*18%+7*27%+13*33%+19*33%=12.63万元。如果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税额现值分别为7.165万元和8.392万元。可见无论从税款支付静态总额还是折现值考虑,在比例税率下,也并非采用加速折旧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对纳税的影响

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期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例某外商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为200万元的机器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8年,预计净残值8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假设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所得税率为33%。

若按8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为(200-8)/8=24万元,则年节约所得税额=24*33%=7.92万元,节税额得现值为7.92*5.335=42.25万元。

若按5年折旧期计提折旧,则年固定资产折旧额为(200-8)/5=38.4万元,则年节约所得税额=38.4*33%=12.672万元,节税额得现值为12.672*3.791=48.04万元。

可见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未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交纳的总和。但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缩短折旧年限对企业更有利。但这并不是说折旧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内收回投资,有利于企业实现合理避税的目标。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限既定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年限。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了解到加速折旧方法并非完全有效,在减、免税优惠政策存在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延长折旧年限也可以达到减低税负的目的。

假设上述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该设备为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其他条件相同,则相应的各年节税额为:(节税总额和各年节税额直接合计   可见当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延长折旧年限也可以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上例中即使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8年折旧期的节税额已经超过5年折旧期的节税额,折旧期限的延长使企业多节税35.64-19.008=16.632万元。若将各年折旧额折现后,前者可以利用延长折旧期引起的时间减轻税负。这种减少纳税义务行为应该是合理的、合法的。折旧期越延长,税负减轻额就越大。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通过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合理筹划,达到减少或延期纳税的目的,而且,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关系到能否合理地把固定资产成本分配到各个期间,同时,对固定资产清理带来利好和损失,也不能尽由处理期享用和承担,而应当将它们分配到以前各期或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账户,从而准确真实地反映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改扩建后怎样计算提折旧年限

法律主观: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逐渐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而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在纳税筹划的研究中,关于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案例屡见不鲜,归纳起来,其思路和方法包括三个方面:①折旧方法的选择;②折旧年限的选择;③预计残值的确定。许多分析在理论上应该说无懈可击。但是在具体运用时,如果不考虑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约束,就会走入误区,目前的研究存在四大误区。误区一:折旧年限可以自由选择从理论上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弹性,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从折旧年限的选择上看,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如果是新办企业,特别是创办初期就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则企业可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一观点在折旧年限筹划方面具有代表性,尽管其给出了筹划成功的前提,即缩短折旧年限有两个重要前提,一是企业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二是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这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但是忽略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企业现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并不意味着以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二是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导向的调整,企业不可能长期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企业享不享受税收优惠是一个动态,折旧年限一经确定后基本上是一个常态。三是折旧年限并不是可以任意选定的。关于折旧年限问题,有关税收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②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当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不符合上述规定时,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纳税筹划时,可选择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能自由选择。误区二:折旧方法可以自由选择会计准则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因此“在适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速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多,从而达到获利于税收屏障的效果。当然对于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如果企业需要,还可以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只不过不能再计提折旧了。”这种观点在有关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教材和文献中具有代表性,但这种观点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会计准则、税收法规赋予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九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见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均不变更,只在确有必要时,才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在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缴时,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在税前扣除时只能是企业按照直线法提取的折旧,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这是一般性要求,而对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税收法律和法规也做了相应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只有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才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否则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其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办法条件的固定资产如果采取了加速折旧方法的,则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此,加速折旧方法的选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即便是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方法,以下两种情况下也须慎重抉择:一是税收减免期,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的是比例税率,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面的,从长期来看,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二是亏损弥补。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折旧方法,都必须获得税务部门的认可。误区三:预计净残值可以任意确定由于不同折旧方法下,预计净残值是影响每期折旧额的因素之一,它也间接影响着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没有硬性规定,企业有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权,固定资产残值率甚至可以为零。似乎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在规避税收方面有了更大的利用空间。但是不能忽视上述规定强调一个合理性,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也就是说,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考虑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少缴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另外,各地税务机关对固定资产残值率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也不是随意的,其纳税筹划空间很小。误区四:折旧政策的利用服务于节税目标一般来说,企业开展纳税筹划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减轻税收负担,二是降低涉税风险,三是实现财务目标。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研究或论述,往往谈的是第一个目标,即就税收论税收,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也是如此。然而纳税筹划终究是一种财务活动,它必须服务于财务目标,不能超越财务活动总的原则和目标,虽然它与其他财务行为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它的结果是寓于财务活动成果之中的,而不能简单地进行独立评价。折旧政策的选用应同时考虑:①对企业筹资的影响。因为折旧费用随着货款的收回沉淀在企业,成为企业更新固定资产的重要来源。所以折旧政策的选择应根据未来期间的资金需求和将要面临的筹资环境而定。②对企业投资的影响。影响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可利用的资金规模,由于折旧政策影响着企业内部筹资量,因此它也就间接地影响着企业的投资活动。③对利润分配的影响。折旧政策的选择直接决定进入产品和劳务成本中的折旧成本的多少。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政策会使企业同一期间的可分配利润金额有所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利润分配。从整体上讲,折旧政策的选择应既不使企业市价降低,同时也应尽可能地满足企业特定时期的理财需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后的如何核算?以后的计提是在什么基础上?按延长后的年限吗?

一,固定资产扩建以后,要重新估计残值和剩余使用年限。固定资产改建后要评估新的可以继续使用年限,原因是在进行改建后固定资产的某些性能得到了提升或者延长,按照新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期间是不计提折旧的。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三,例ABC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业的企业,有关资料如下:(1)20×4年12月,该公司自行建成了一条印刷生产线,建造成本为568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3%,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

(2)20×7年1月1日,由于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但若新建生产线成本过高,周期过长,于是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假定该生产线未发生减值。

(3)2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过三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对这条印刷生产线的改扩建工程,共发生支出2689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

(4)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至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大大提高了生产能力,预计将其使用年限延长了4年,即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定改扩建后的生产线的预计净残值率为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3%;折旧方法仍为年限平均法。

(5)为简化计算过程,整个过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延长后的年限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变更都是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即一切怎么处理的不做调整,以后的按新的资料(新的年限等计算折旧)

希望可以帮助你

标签: 折旧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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