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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了作废发票怎么办(认证过的发票作废了怎么办)

注册商标 2023年09月03日 16:05 85 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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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发票可以作废吗

问题一:当月开具的发票已经认证,还能作废吗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

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不过稳妥起见,我建议采用次月红字发票的方式。

问题二:已认证发票如何作废?急,可加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需要退回的,需要由购货方到主管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之后将其中一联交给销货方(开票方),销货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当期销售,之后再开具新的发票就可以了。各地申请开具《通知单》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可向主管国税局询问。

问题三:对方已认证的专用发票还能作废吗 1、如果你公司在他作废之后才认证的,你这边做进项转出,可能要收到处罚。然后要求对方重新开发票给你们,拿到发票后将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退还给对方。在未收回全部的发票联次的时候是不允许作废的,对方应该承担责任。你们的处罚是对方造成的,所以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2、如果你公司在他作废之前认证了,他应该没办法作废,他要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四:作废的发票,还能认证吗? 你们认证后,要对方抄税后,国税数据库才能看出是否发票已经作废了,所以认证的时候看不出来的,只能等次月比对后才能知道。

如果对方说没作废,那就等一下吧,看税务局会不会通知你们。

问题五:发票已经认证开票方对方还能作废吗 如果已经认证了,那就不能作废了,否则要是大问题了,对方的税务局到时候一查,直接到双方公司来查账了,多麻烦。 上次我们公司就遇到过这个情况,我们收到了对方公司开具的赠票,也认证了,结果对方的开票员在月底检查开票情况的时候,不小心把开给我们的这份增票作废了,而且也没通知我们。 后果就是我们当地的税务局上门核查详细情况了,搞得很麻烦,需要我们提交与这家公司所有的材料:开票资料、最近2年的交易明细、购货合同…… . 如果这份增票有问题,而且你们公司已经拿去认证,并且抵扣了税款,那么需要做以下操作: 1、你们在开票机上打印一张红字发票申请单,发票联和抵扣联各复印一份,拿去当地税务局申请一下,只要没问题,税务局可以出具一份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2、然后你们公司要把 这份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寄给对方公司。 3、对方公司收到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后,在他们的开票机上开出 红字发票(金额和税款为负数),然后记账联对方自己留着做账, 发票联和抵扣联 交给你们公司财务,你们公司财务就可以做 进项税转出了。

问题六:已经认证的发票如何作废重开 你们申请开具红字通知单,寄给对方重新开具,不过只要申请了开具红字通知单就应该做进项税转出。

问题七:当月开具的发票已经认证,还可以作废吗 增值税发票当月开出的发票购货方抵扣了,销售方就不能作废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税函[2003]962号文中也规定,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这些规定,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销货方擅自作废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销货方的违规行为不应由该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应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问题八: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还能作废吗 1、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

所以,如果你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如果你想作废的话,要及时通知对方做进项转出。然后下个月再开一张同样金额的给对方。 2、跨月的已认证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

问题九:已认证进项发票对方作废怎么办 可以填在非应税项目里面,其余几项都没法填写。

问题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还能认证通过吗 1、已开具专票的作废信息已上传提交税务采集系统的,那么,该专票的受票方则无法通过认证;

2、否则,受票方在税务系统未采集相关作废信息前仍可正常进行认证并依法抵扣,但当发票比对稽核出现作废信息后,抵扣方应予进项税转出;

3、请予核实。

【线上公司注册】不小心认证了一张作废发票有何风险

据悉,某会计7月份收到一张发票,然后认证了,8月2日正常申报了这笔进项税,然后税务局通知这张发票作废了,让做进项税额转出,打电话问销售方才知道他们不小心在系统把发票作废了。

7月增值税已经申报了,现在应该怎么做呢?

这种情况对方应该是7月开具的发票,纸质发票交给了你,你也通过了认证,但是发票开具当月,销售方可以在税控系统作废电子数据。

很明显,销售方的作废行为是不合规的,因为我们知道,当月作废当月发票需要联次均收齐符合作废条件才能作废。

销售方的作废行为后面也经查实是不小心的行为,这个也情有可原,有时候新人操作不当完全可能发生误作废情况。

目前增值税发票开具新系统的稽核功能进行比对后,很快就会发现该发票系作废发票进行认证,这时候系统就会提示,会通知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这就有了你们主管局通知你转出的事情。

申请修改7月申报表,进行进项税转出申报处理。同时将抵扣联和发票联均退回销售方,让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接收发票后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即可。

账务处理方面,由于已经过了7月账期,7月账务可以不做反结账处理,在8月进行调整即可,即在8月做进项转出分录。

借:费用/成本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新取得发票在8月抵扣后,再做一笔进项税进去。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费用/成本科目

这样就保证了进项税科目和申报表一致,至于申报和账务中进项税转出的月度差属于正常调账差异,备注备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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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完的专票开票方作废了怎么办

认证完的专票开票方作废,购买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我想问问已认证过的发票如何作废

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作废,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开具红票的规定处理。.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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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发票被作废重开该怎么处理

1、已认证的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能退回销货方。

2、销货方已重开发票的,原来已认证的那张发票作进项转出。

3、新开来的发票认证后,可以抵扣。

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现开具有问题,开票方企业不能再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了,只能由您企业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再拿开具的申请单及申请单的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企业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企业。

已认证的发票被作废 怎么办,有何风险

已认证的发票,24小时内可以取消认证,超过24小时就不能取消认证,必须将认证的发票作为附件存档。开票方将已认证发票作废了,税务部门要查开票方,开票方(也就是现在的作废方)摊上事儿了。

对你认证方来讲,只要取得发票的业务是真实的,你不用怕,风险在开票方。

这个问题,我以前遇到过,也曾经在网上找过答案,复制给你:

按规定,必须是在开票当月月底之前、而且是必须所有联次收回,才允许作废发票的。否则属于违规作废,税务机关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信您这种情况应该是在电脑上误点了作废。 详细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你们却误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信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原因的。 二、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发票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 三、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五、按规定: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 如果不同时符合“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在补税后可要求销售方重开发票。这样也可以堵住销售方少交税的漏洞。所以销售方如实交税很重要。 六、另外,关键还要看当地税务人员对相关文件的理解程度,执行文件是否规范。为保险起见,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会要求其作转出处理的,那就肯定得重开发票了,这样一来,如果销售方前面已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交税,再申报时就只能填列一笔同样金额的负数冲回了。 所以,《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信息很快就会下达了的。你们一方抵扣,一方将收入正常交税。然后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

标签: 发票 作废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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