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到法院执行款的账务处理_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如何交法院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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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律师事务所收到法院执行款的账务处理2.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如何交法院执行款
3.法院强制执行的钱怎么处理
律师事务所收到法院执行款的账务处理
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所以一般会在一个月内起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如何交法院执行款
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可以对被执行人存款、收入、其他财产进行执行。
题目中的“货款”,没有说清楚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还是购买别人的商品应该支付的货款。
如果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那么应该计入“销售收入中”;如果是销售商品得到的货款,但是对方没有支付达到1年以上,则应被计入“应收账款”中。
如果是购买别人的商品(如果是生产原料)应该支付的货款,那么一定是计入“成本”中;如果购买的设是备,那么应该计入“固定资产”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是建筑材料之类的并且本方用于修建厂房,那么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或者“工程物资”中;
如果本方一直没有支付该笔款项,那么这笔款项应该计入“应付账款”。
如果这笔钱,存在银行账户中,那么应该计入“货币资金”或者“金融资产”中。
法院强制执行的钱怎么处理
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法院执行局会下发执行通知书,可以将执行款交到执行局,执行局会依程序交付给对方当事人。如果未申请执行,则可以与对方协商将执行款直接交到对方当事人手中,在交付后要让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留存,以免后续因为执行款问题引起纠纷。
一、如果当事人申请执行,如何交法院执行款
法院执行款在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上表明了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1、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2、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 3、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前,应当依法扣除未缴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二、法院在当事人缴纳执行款后法院会提供收款证明吗
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交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 第八条 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在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内,明确的标注的执行款的缴纳方式和缴纳途径,一般来说是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法院提供的账户进行转账,二是直接缴纳现金到法院执行局。这两种方式可任选其一,目前大部分执行局也支持手机转账,但是一般不可以采用第三方支付方式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是由法院强制执行,你只需要申请到法院就可以了,不需要缴钱,执行费法院向被告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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