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42讲:资源税_煤炭企业资源税计算公式是什么?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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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1.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42讲:资源税2.煤炭企业资源税计算公式是什么?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是怎样的?
3.资源税是什么 资源税率是多少
4.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课堂笔记-第42讲:资源税
本章学习要求和资源税概述
第五章 资源税
本章学习要求:
一、资源税概述
(一)了解资源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了解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了解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三、征税范围
熟悉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四、税目与税额
(一)熟悉资源税税目
(二)了解资源税税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熟悉一般计税方法
(二)掌握特殊规定
六、申报与缴纳
(一)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地点
(三)了解纳税期限
(四)熟悉代扣代缴的规定
本章主要以单选、多选为主,也时常与增值税结合出计算题或综合分析题,分值大约在10分左右。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
二、资源税的特点
(一)只对特定资源征税
(二)具有受益税性质
(三)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四)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三、资源税的立法原则
普遍征收
级差调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二节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矿产品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融原矿和忧色金属原矿
二、盐:
固体盐
液体盐
三、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二)伴采矿
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
伴采矿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三)伴选矿:注意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应用举例
在资源税中,关于伴选矿的税收政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B.伴选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单位税额
C.伴选矿量小的,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减半缴纳资源税
D.对从精矿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答案:D
税目与税额
第四节 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的税目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盐
(四)黑色金属矿原矿
(五)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锡矿石、黄金矿石等
(六)煤炭
(七)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二、资源税的税额
(一)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
1、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资源状况,参照该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上下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
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二) 税额确定的依据
1、依据应税资源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技术因素
2、依据部分资源加工产品的税负转移情况
3、依据盐类产品的税负变化情况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课税数量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均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矿产税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各种应税产品,凡自产自用的,均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对不同产品的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产品数量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税率,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二)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1、煤炭。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销售或移送使用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其选矿比例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三)应税产品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和稀油划分不清楚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四)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的税额征税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应用举例
1、某铜矿山3月份销售人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按规定单位税额为每吨1.2元,则该矿山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为( )。
A.2400元 B.8400元
C.12480元 D.36000元
答案:B
解析:2000÷20%×1.2×70%=8400(元)
2.某盐场6月份以自产液体盐25000吨和外购液体盐5000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6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盐场6月份应缴纳资源税为( )。
A.125000元 B.155000元
C.180000元 D.305000元
答案:B
解析:6000×30-5000×5=155000
资源税申报与缴纳
第六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点、与增值税相同,见教材210页)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
四、代扣代缴
1、适用范围: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独立矿石、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计税
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税
按照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计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煤炭企业资源税计算公式是什么?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是怎样的?
一、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资源税设置七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各税目的具体内容见《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其适用税额,依照《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执行。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在《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规定,对于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确定按如下方法进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机车及生活等用煤,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按照规定,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计税。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按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扣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当期准予扣除的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计算确定: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外购液体盐资源税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液体盐的数量+当期购进的液体盐的数量-期末库存的液体盐的数量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四、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缴纳的资源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反映已经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资源税税额。
资源税是什么 资源税率是多少
煤炭资源税是煤炭行业税种。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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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资源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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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煤的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是怎样的?
1.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中不包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与煤价分别核算并取得相应凭据)。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是什么?
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中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但不包含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与煤价分别核算并取得相应凭据)。
洗选煤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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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是什么 资源税率是多少
资源税是什么?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大家了解多少知识?
资源税定义
资源税(resource tax)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税税率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资源税(1)原油8.00~30.00元/吨
(2)天然气2.00~15.00元/吨
(3)煤炭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10.00~60.00元/吨
液体盐2.00~10.00元/吨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计税依据如下所示:
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依据.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具体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另外,对一些情况还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行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以原煤入洗为例,洗煤这一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是这样计算的: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数量 ?入洗的原煤数量)?100%
洗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销量、自用量之和?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块煤、洗末煤等.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选矿比=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自用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团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由于对盐征税的品目既有固体盐,又有液体盐,而且液体盐与固体盐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为确保对盐征收资源税的不重不漏,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应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盐的课税数量:
①纳税人生产并销售液体盐的,以液体盐的销量为课税数量.
②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连续加工碱等产品(固体盐除外)销售或自用的,以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没有液体盐移送使用量记录或记录不清、不准的,应将加工的碱等产品按单位耗盐系数折算为液体盐的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例如,某烧碱厂利用自制液体盐生产烧碱,该厂烧碱的单位耗盐系数(该系数的计算公式为:耗盐系数=生产的烧碱数量?耗用的液体盐数量)为1:6.已知该厂1995年2月生产烧碱3万吨,则该厂2月份液体盐的移送使用数量为:3?6=18(万吨)
③纳税人以其生产的液体盐再加工为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液体盐不再征税);纳税人以外购液体盐加工团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计算固体盐应纳税额时,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可从中抵扣.
④纳税人利用盐资源直接生产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固体盐销售或自用,以固体盐的销售或自产自用量为课税数量;以上述固体盐连续加工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或者用于连续加工酸碱、制革等产品,应按单位加工产品(再制盐、碱等)耗盐系数折算为固体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再制盐的耗盐系数是指单位再制盐的数量与其耗用的原料盐数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吨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分别需要耗用1.1、1.2、1.5吨的海盐原盐,那么,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的耗盐系数分别是1:1.1、1:1.2、 1:1.5.这种情况下海盐原盐课税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海盐原盐的课税数量=加工的粉洗盐、粉精盐、精制盐等再制盐数量?耗盐系数
湖盐原盐、井矿盐等再制盐的课税数量的计算同海盐原盐.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铁矿石资源减按80%征收资源税。(新增)
(四)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新增)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三类减免税项目: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凡同时开采多种资源产品的要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划分不同资源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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