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员工社保费怎么做账务处理_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怎么做账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已交员工社保费怎么做账务处理_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怎么做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已交员工社保费怎么做账务处理2.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怎么做账
3.为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做账?
已交员工社保费怎么做账务处理
社保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计提和缴纳社保费时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等科目进行核算。关于社保费应如何做账?
关于社保费的会计分录
1、缴纳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贷:银行存款2、按照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比例,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3、对于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什么是应付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应付职工薪酬包括什么?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单位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怎么做账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 (实发数)
扩展资料:
会计分录根据复式记帐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帐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在登记帐户前,通过记帐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帐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帐符号,有关帐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
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和另一个帐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帐户的借方与几个帐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帐户的贷方与几个帐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为了保证帐户对应关系的正确、清晰、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内容,会计分录必须严格掌握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多借多贷。
百度百科-社会保险会计
百度百科-会计分录
为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做账?
单位为职工支付社保费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社保,用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归集核算。
一、社保即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现行社保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保费分为个人缴纳和企业统筹两部分
二、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社保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计提单位负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相关科目(按受益人员所在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从工资中代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缴纳社保(含单位负担的及个人负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法律分析:单位为职工支付社保费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社保,用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归集核算。 垫付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如果公司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应负担的社保之后缴纳的,代扣时计入其它应付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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