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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方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已经有一个月时间了,对方公司已经拿去做账了,应该怎么处理?_丢失发票的时候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救?补救之后还能报销和入账吗?

商标 2024年01月23日 09:49 60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把对方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已经有一个月时间了,对方公司已经拿去做账了,应该怎么处理?_丢失发票的时候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救?补救之后还能报销和入账吗?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把对方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已经有一个月时间了,对方公司已经拿去做账了,应该怎么处理?
2.丢失发票的时候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救?补救之后还能报销和入账吗?
3.财务发票丢失还能做账吗

把对方公司开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已经有一个月时间了,对方公司已经拿去做账了,应该怎么处理?

对待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非常小心,但也没有必要那么惊慌失措,按照规定,做好相应处理即可,不会导致税务机关来查账的。

规定是这样的: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发票的时候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补救?补救之后还能报销和入账吗?

做账没有发票时,应视情况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购货业务没有发票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待企业取得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2、企业购进已验收入库的商品,但尚未收到其发票,应做暂估入账处理: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每月月初红字冲减原分录时: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再根据发票编制正确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财务发票丢失还能做账吗

在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公司会丢失发票,对于这种情况一般的做法是先进行补救,补救之后可以正常使用。那么用什么样的方式可以补救呢?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向开票方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丢失发票

如果是从开票方所处的地方税务机关丢失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丢失发票。因为丢失发票,并不是当地税务机关丢了,而是已经被丢失或者已被别人丢失。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企业要及时地做信息登记,然后主动申报丢失发票,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了。如果申报丢失发票信息后,发现在开票时间或者开票方式上发生了变化,要及时做信息登记,并且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向公司所在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丢失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副本,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一些不方便申报的,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告申请,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税务局提出报告申请。如果企业确实不方便申报丢失发票的,那么也需要补办其他手续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丢失发票并补办新增税种相关手续。

三、向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丢失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失增值税发票,应当向所遗失的发票的签发地税务机关申报。因遗失或者被盗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可以向票面签发地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四、向开票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如果你丢失了发票,但是你所在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受理,那么你也可以向开票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但是这个补发还是需要提前办好相关的手续的。首先你需要将你向开票方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申请信息告知书以及自己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然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放在你公司办公设备上面或者是你公司文件袋中等。这样整个过程就完成了。

财务发票丢失是可以做账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您既可以抵扣,又可以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做账进固定资产。

标签: 丢失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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