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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_机关工会福利发放规定

商标 2024年01月12日 09:38 58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_机关工会福利发放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2.机关工会福利发放规定
3.员工先进表彰发放现金奖励需要交个税吗

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奖励,发挥行政机关奖励表彰先进事迹、褒奖先进人物的作用,维护行政机关奖励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四)省人事厅确定的其他奖励。

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机关奖励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当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当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当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第二章 奖励种类第五条 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第六条 对先进集体的奖励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奖旗或者奖牌,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七条 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先进个人可以由批准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对受嘉奖及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可以发给奖品或者奖金;

(二)对记一等功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发给奖金;

(三)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奖励证书及奖章,可以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或者发给奖金,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八条 行政机关进行奖励,应当遵守下列期限:

(一)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先进集体授予称号;对先进个人给予嘉奖,记三、二、一等功和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但除对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外,其他奖励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事厅审批。

(二)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对先进集体授予称号,对先进个人给予嘉奖和记三、二等功。

(三)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以对先进集体授予称号,对先进个人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对先进个人给予嘉奖,可以授权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除本单位的年度奖励外,奖励项目的设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由承办单位商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进行的本系统的综合奖励,由主办单位商省人事厅决定。第三章 奖励条件第十条 行政机关进行奖励,应当由奖励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奖励条件。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记一等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应当有重大或者特殊贡献。第十二条 本单位年度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5%,其中,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数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系统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奖励的先进集体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由承办单位商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重复给予奖励。但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贡献的又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到较高级别的批准机关给予较高等次的奖励。第四章 奖励程序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年度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者年终总结进行,由各单位自主组织。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一般4至5年进行1次,由承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的本系统的综合奖励,一般3至4年进行1次,由主办单位提前6个月报省人事厅审批。

机关工会福利发放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规定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工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用工会经费支付职工慰问金,会计分录为:借:维权支出(明细科目为“困难职工帮扶费”或者“送温暖费”)

贷:库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502号科目 维权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50201劳动关系协调费,核算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50202劳动保护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50203法律援助费:核算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50204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工会对困难职工帮扶发生的支出。

50205送温暖费:核算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

50206其他维权支出:核算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参与立法费等。

三、维权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维权、帮扶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县级以上工会提取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权益保障金科目。

3、期末结转时,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扩展资料:

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暧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国家的性质不同,行政管理支出的内容和范围也不同。西方国家不直接组织经济文化建设,行政管理支出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政权机关的开支。中国的行政管理支出除用于巩固国家政权建设外,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

主要包括:

1、国家权力机关经费支出,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经费支出;

2、国家行政机关经费支出,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管理机关的经费支出;

3、国家各级审判、检察机关的经费支出;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机关和各级地方委员会机关的经费支出;

5、党派、团体经费支出,即中国***、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和各级地方组织机构机关的经费支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机关和各级地方组织机构机关的经费支出。

百度百科-工会经费

员工先进表彰发放现金奖励需要交个税吗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发布“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明确规定,基层工会可以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指的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法律依据: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工会制定。

需要缴纳个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员工先进表彰发放现金奖励属于“其他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标签: 工会 奖励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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