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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规定_政策性搬迁如何界定

商标 2024年01月12日 09:32 59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政策性搬迁规定_政策性搬迁如何界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政策性搬迁规定
2.政策性搬迁如何界定
3.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怎么处理所得税

政策性搬迁规定

法律分析: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政策性搬迁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怎么处理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⑴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⑵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⑷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政策性搬迁怎么补偿: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一方面,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⑴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⑵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⑶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⑸其他补偿收入。

法律依据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该文仅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经常产生一些争议,希望总局进行修改、完善。鉴于以上情况,总局在进一步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本文件,同时废止了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政策性搬迁范围、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的内容,规定了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政策性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政策性搬迁所得的计算,政策性搬迁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政策性搬迁的备案程序和报送资料等内容。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范围--《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件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差别:1. 本文件对政策性搬迁范围作了具体的明确,118号文件叙述比较笼统。2. 本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而118号文件允许固定资产重置支出从搬迁收入扣除。3.搬迁的起止时间计算不同:本文件规定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时间段;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处理。4.本文件明确了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118号文件没有规定。5. 本文件明确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征管程序;118号文件没有程序性规定。

关于新旧文件的衔接--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关于执行时间--本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标签: 搬迁 政策性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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