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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作废发票让客户给丢失了,我该怎么办呀_发票存根丢了怎么办

商标 2024年01月11日 21:15 52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普通的作废发票让客户给丢失了,我该怎么办呀_发票存根丢了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普通的作废发票让客户给丢失了,我该怎么办呀
2.发票存根丢了怎么办
3.税务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普通的作废发票让客户给丢失了,我该怎么办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购领发票程序

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领取发票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发票。再次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发票存根到发票销售窗口验旧购新。

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纳税人,持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销售窗口办理发票查验缴销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发票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开具发票存根和未开具的发票。 购领发票手续:首次购领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

《票管人员资格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发票购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单;发票票样(属自印发票)。再次购领发票手续:需带发票购领簿;发票领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单;发票票样(属自印发票)。

扩展资料: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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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存根丢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发票丢了,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补救:1、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2、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2、交给客户入账;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增值税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1、把存根联复印;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4、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税务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问题一:发票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一)丢失发票;(二)损(撕)毁发票;(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已缴验过的发票存根联遗失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因此,存根联属于发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发票丢失行为的相关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丢失,应当登报遗失,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问题三:发票的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建议你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你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你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

问题四:定额发票存根遗失罚款多少 这个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随口说怎么处罚就能处罚的.

建议你主动向发票管理所说明遗失原因,没有主观故意行为,虚心接受处罚,并加强和保证今后妥善保管,请求酌情处理才是正道.态度诚恳是关键,处罚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解决的.

问题五:发票已开完,但发票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你具体参照以下条规去办理就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问题六:发票存根丢了怎么办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建议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贵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贵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

问题七:发票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因此,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属于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调查后,无利用发票偷税行为的,有可能存在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但处罚应当是从轻的。

问题八:发票的存根联丢了怎么办 遗失存根联属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税务机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建议你想办法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和记帐联的复印件,在缴销发票时主动向税务人员说明你单位已按规定将该份发票申报纳税,说明你单位没有造成后果,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规定可以处罚款,那就也可不处罚。

问题九:发票存根丢失怎么办我的国税发票已经用完了,但要去领 发票如果丢失,须当日或次日向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进行书面报告,到报社办理刊登和播放作废声明手续。

问题十:发票丢失,用发票存根怎么查询发票真伪 100分 到税务局网上可以查的,有发票代码和号码啊

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

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关于遗失普通发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发票必须如实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取得发票联的一方如丢失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该份发票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开票方的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入帐,一律不重复开具发票。若交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有关发票也已抄报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处理如下:开票方如实申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并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税证明单》(以下简称《已抄税证明单》),再向购货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及《已抄税证明单》(购方拿发票复印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的复印件及销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税证明单》申报抵扣和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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