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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小金库如何认定_单位设小金库是否违法行为

商标 2024年01月11日 09:50 48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私设小金库如何认定_单位设小金库是否违法行为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私设小金库如何认定
2.单位设小金库是否违法行为
3.私设小金库的应怎么处理
4.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5.企业小金库风险管控如何做?

私设小金库如何认定

小金库的认定标准是:建立“小金库”,从虚假支出中划出资金。为违规收费、罚款、摊派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处置、租赁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设立“小金库”。营业收入不列入规定的账目和账簿,设立“小金库”。利用虚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建立“小金库”。《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应该如何准确适用处分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极有探讨的必要。

1.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2.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或通过其他账户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以收抵支,将支出直接与应收款相抵形成“小金库”;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并未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如果构成违纪应该如何准确适用处分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极有探讨的必要。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设小金库是否违法行为

私设小金库可形成贪污、行贿的资金来源。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犯罪的四要素,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小金库",犯罪主体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罪犯的客体是侵犯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

单位私设小金库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占有目的,实施了占有行为,犯罪事实与当事人主观故意有因果关系,造成了国家或单位财产损失的后果构成犯罪,其余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设立小金库,会计造假要负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要承担经济责任;

2.情节严重的造假行为,财务会计和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什么是“小金库”?

1.“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私设小金库的应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单位设立小金库的处理为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审计局查出行政单位私设小金库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中国***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企业小金库风险管控如何做?

1、将“小金库”的资金或资产纳入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统一登记和核算。

2、对财政性资金,该缴入国库的缴入国库,该上交财政专户的上交财政专户。

3、对“小金库”资金发给个人部分,该追缴的追缴,该退还的退还。

4、对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该罚款的罚款。

5、“小金库”凡涉及税务问题,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对设立“小金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会计人员参与设立“小金库”,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公告其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小金库”来源:

1.私存私放设立“小金库”。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予以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缴国库。

(2)违反规定收费、罚款以及摊派,原则上按原渠道退还给当事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3.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党政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2)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未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收缴国库。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挂账消费或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单位相关经营收入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原则上追回有关款项,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列支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以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购买假发票等票据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 “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2)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取得发票等骗取财政资金或其他公款设立“小金库”的,追回有关款项。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假发票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不完全相符,套取资金的,追回有关款项。

(4)以假发票列支与实际经济业务事项金额相符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8.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除《工会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账户的可以认定为“小金库”,但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规定程序的补助除外。

对在规范津补贴之外,利用工会经费直接向职工个人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如休假休养消费券、体育用品等),或以报销职工个人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津贴补贴的,原则上予以追回,收缴国库。

(2)上级单位拨款到下级单位,列支上级费用的,限期追回转移的资金,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支上级津贴补贴的,追回有关款项。

9.账外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股权债权、对外投资)。

(1)账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利用职权以应收不收或放松监管为交易手段,让相关单位购买计算机、车辆等大宗物品等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处置,收缴国库。

(2)账外股权和债权(包括对个人借款和贷款)。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3)账外有价证券。责令改正,限期处置,追回有关款项,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企业小金库风险管控如何做?

一、企业现金库存管理的基本规定

(1)、收入的现金不准以个人储蓄存款方式存储.企业收入的所有现金应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存储在财会部门或开户银行,无论是收入的利息归企业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都不能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2)、不能以"白条"抵库

"白条",是指没有审批手续的凭据,故"白条"不能作为记账的凭据.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白条"顶抵现金,使实际库存现金减少,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不足,还往往会使账面现金余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2、用"白条"支付现金,付出随意性大,容易产生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问题,付出后不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便于进行财务管理.

3、"白条"一般不便于管理,一旦丢失,无据可查,难以分清责任,有时会给企业或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不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账外账",是指有的企业将一部分收入没有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而是在企业核算账簿之外另设一套账来记录财务统管之外的收入."账外账"有的是财会部门自己设置的,也有的是企业其他部门设置的.

"小金库"又称"钱柜",是企业库存之外保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一般情况下与企业设置的"账外账"相关联,有"账外账"就有"小金库",有"小金库"就有"账外账".

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是侵占、截留、隐瞒收入的一种违法行为,为各种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危害性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企业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企业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企业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按照规定,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其核定程序为:

(1)、由开户企业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核定公式为: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总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由开户企业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填报"库存现金申请批准书"

(3)、开户企业将申请批准书报送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开户银行经过审查、核定和综合平衡之后,在申请批准书上填写批准限额数.开户企业以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一般而言,每日现金的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所有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天送存银行.但库存现金用完后或留存的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除可以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如退回差旅费,出售废品收入等现金收入)来补充(允许坐支的单位可以从业务收入中补充)外,均应向银行领取现金补足限额.企业向开户银行领取部分,不能超过补充限额不足部分.再者,企业向开户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企业的库存限额之内.

"小金库"的特点有哪些?

特点如下:

一是点多面广,具有普通性;

二是手段狡猾,具有隐藏性;

三是"集体负责",具有共伙性;

四是情况复杂,具有难定性.

标签: 小金库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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