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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缴纳消费税计算公式_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商标 2024年01月08日 09:36 52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白酒缴纳消费税计算公式_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白酒缴纳消费税计算公式
2.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3.白酒消费税计算方法
4.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5.白酒消费税的计算是怎样的?

白酒缴纳消费税计算公式

法律主观:

根据《消费税执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l-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法律主观:

消费税可按如下方式进行计算:对于实行从价定率的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对于实行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对于实行复合计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白酒消费税计算方法

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1、出厂价在3000元/吨以上产品250元/吨;

2、3000元/吨以下产品220元/吨。

考虑到产品升级、通货膨胀等因素,啤酒出厂价格总体逐年攀开,而啤酒消费税占销售收入比重则成走低态势,目前比重在7%至9%之间。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消费税的基本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 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综上所述,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销售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是指在销售过程所征收的税额。一、粮食、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举例: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2吨,收取价款30万,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2*2*0.5+300000*20%=62000(元)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计税价格、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情况。此时以上公式仍然适用,但对于具体销售额、税率等可能需要具体定。二、核定计税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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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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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消费税的计算是怎样的?

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是是按照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计算的。

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存在生活中各个角落。我们平时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商品的价格中就包括增值税,而有些特定的商品还会被收取消费税,如白酒、烟等等。那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是怎样的?我将在下文中回答这个问题。

一、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

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白酒消费税,是指在消费白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率。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酒产品消费税,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届时尽管税率不变,但税基改变将使白酒纳税额提高一倍。

二、还有哪些商品要被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三、消费税的纳税人是谁?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白酒应缴纳的税收与它的销售量和销售额有关,它与其他商品的计税方式不同,除了按一定的税率计算要缴纳的税额外,一斤白酒还在0.5元的定税税额。我国除了白酒外,烟、化妆品等商品也会被收取消费税,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调节商品的结构,同时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不管何种情况下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比较简单,但“销售额”的确定却比较复杂,实务中较难把握。白酒生产涉及自产自销、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视同销售、成套销售等多种业务类型。针对各种不同业务情况其计税价格也有一般销售价格、加权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核定销售价格以及捆绑销售价格等多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1、市场销售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销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通常为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加权平均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首先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白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依据,则计税价格通常为组成计税价格。

(1) 自产自用白酒。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此组成计税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 委托加工白酒。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参考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9月1日前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根据财法[2012]8 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存在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需要按照规定补交消费税。

(3) 国外进口白酒。纳税人进口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此组成计税价格亦是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4、最高销售价格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除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这三种情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外,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均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即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市场售价或加权平均价。

5、捆绑销售价格

(1) 组合成套销售酒类产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如果粮食白酒与酒具组合成套销售,则也要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白酒消费税,其实质就是非应税消费品的酒具也要按白酒捆绑计征消费税。

(2)收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销售白酒与销售啤酒、黄酒所取得的包装物押金在涉税处理上不同。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不是销售额。因此,征税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所以,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从价定率办法(包括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3)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针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6、核定计税价格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白酒消费税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有同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总而言之,对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而言,关键的是根据白酒生产的不同业务类型确定计税价格,也就是确定了销售额。在确定了销售额后,就可以根据白酒消费税计算的的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所以,对于生产者而言,主要是明确自己的业务类型,然后再确定计税的价格是哪一种即可。

标签: 消费税 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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