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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怎么填?就是总账当中应付工资的金额么?_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怎么填

商标 2024年01月04日 09:51 57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怎么填?就是总账当中应付工资的金额么?_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怎么填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怎么填?就是总账当中应付工资的金额么?
2.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怎么填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怎么填?就是总账当中应付工资的金额么?

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填写全年1-12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来说,就是总账当中支付的应付工资金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凡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职工工资总额的项目,各缴费单位应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即:不论是以工资科目列支,还是以工资科目以外的其他经费列支;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规定列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还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都应并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怎么填

法律主观:

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确定如下:

1、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核定。

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对应的是上一自然年,即上年的1月至12月期间,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平均到每个月的金额。

3、对上年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入库,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发[2008]78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永嘉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151号)等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我县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结算对象和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2010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已办理缴费登记,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年度结算清缴范围。)

二、结算所属期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本所属期间入库但不属于本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三、结算费种费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个费种的企业缴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以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不纳入结算范围,但作参考比对依据。

四、申报时间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下载并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详见附件),随相关纸质资料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在纸质上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同时,在银行“一户通”扣缴账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费结算清缴的主体。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社会保险费费额,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社会保险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缴纳的缴费单位,将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结算期间,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二)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表采用《社保费年度结算表2011公式版》(详细看附件),各用人单位应结合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费结算工作要求,对2010年度应缴、已缴、应补(退)社会保险费进行认真计算审核,正确填写完整年度结算表内容并打印、签字、盖章和上报。

(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用人单位计费依据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用人单位对代理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对由代理人原因造成的缴费单位损失,由缴费单位与代理人按代理协议解决。

(四)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统一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执行。

(五)用人单位社保费年度结算结果为应退费的,在办理年度结算申报后,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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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社会保险费 结算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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