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怎么做_求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分录,要详细的,分成有预付租金和没有两种情况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怎么做_求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分录,要详细的,分成有预付租金和没有两种情况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怎么做2.求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分录,要详细的,分成有预付租金和没有两种情况
3.商铺租赁税是怎么征收的
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
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自身资产,不列入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账户;
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
4、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求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分录,要详细的,分成有预付租金和没有两种情况
例如一次性收三年房租,
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据此规定,该文件规定税务处理与现行会计处理一致,不形成税务处理的时间差异。
一次性收取三年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
贷:预收账款1,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分三年直线分摊,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3,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增值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定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商铺租赁税是怎么征收的
有预付租金的情况:
借: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租赁费)
贷:银行存款
每月结转: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租赁费
贷: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租赁费)
没有预付租金的情况: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租赁费
贷:应付账款——XX公司
借:应付账款——XX公司
贷:银行存款
根据租赁契约规定,承租人按一定期间(如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笔金额固定的租金,或者是,按一定标准(如按利用租赁设备所产产品的销售额的提成率)计算的租金。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将实际支付的或者根据权责发生制应计的租金确认为租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企业应设置“预付账款”会计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1)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3)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应按预计不能收到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
“预付账款”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付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百度百科-预付账款
法律主观:
进行商铺租赁是要征收相关税费的,这个税是必须缴纳的,否则有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一、商铺租赁税是怎么征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出租或转租商铺的,出租人或转租人应当承担以下税费:1、出租:营业税及附加租金*5.55%房产税租金*12%个人所得税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为租金扣除维修费用,维修费用每次不超过800元)印花税租金(总额)0.1%(在第一次缴税时一次性缴纳,按租期内所有总租金计算。)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体以代征机关实际征收为准。2、转租:营业税及附加转租收入*5.55%印花税印花税转租租金(总额)0.1%在实践中,商铺租赁税费德缴纳比较多样,上述标准只是法定征收标准,不同区域或许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体可在签订商铺合同前咨询实际代征网点工作人员。二、商铺租赁税由谁来交?虽然上述税费的缴纳主体为出租人或转租人,但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税金数额的承担人,此时,无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清楚商铺租赁的税费金额比较高,应当慎重考虑长期税费调整增加的费用后,再行约定具体承担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网点短期内较低的税率所迷惑。三、商铺租赁需要注意什么?(一)调查商铺的档案承租商铺之前,应当赴该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以下几个重大信息: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须确保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出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2、房屋权利人,以确保与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由权利人签署租赁合同。3、房屋是否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经存有租赁登记信息的,导致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顺利办出营业执照。(二)确认商铺内煤气、水、电的容量是否符合要求;(三)把每年租金调整幅度事先约定于合同当中,明确何种条件下可调整房租;(四)确认商铺整修期是否免租,费用由谁来负担,租约到期之后,店面是否应恢复原状,最好把店面照片存档,并注明使用材质,作为日后原状归还的证明;(五)确认租赁期间租押金与收取日、租约终止转租限制、租期中途解约应如何处理,要提前多久告知;(六)确认租约到期后如继续承租,要提前多久告知;(七)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八)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装修物的归属原则(九)租赁合同期限与转租权(十)明确约定承租优先权:1.合同期满后承租优先权期限.2.承租人的租金价格与第三人出价租金差额在10%均属"同等条件".(十一)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承租人应该保存好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出租人同意装修的证据2.出租人签字的租金收据3.承租人的经营数据,如纳税记录可做为预期利益损失的参考依据等。
法律客观:《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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