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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调整账务_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差异怎么处理

商标 2023年12月23日 10:51 57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调整账务_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差异怎么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调整账务
2.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差异怎么处理

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调整账务

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调整账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告A100000表填报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会计与税法折旧方法不同应该如何做账务调整?

会计上出于谨慎考虑,通常强调加速折旧,而税法上出于保证财政收入考虑,通常要规定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

因为税法认可折旧额大于会计的折旧额,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这部分虽然现在不纳税,将来也是需要纳税.当年虽然不用交所得税但这部分税金应该提前确认到当年损益.所以,确认所得税费用.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如何调整账务?

税法与会计收入确认差异怎么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核算方法与计量属性不同

会计准则中的核算方法和原则在不断变化,计量属性更加多元化,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不认可现值和可变现净值计量属性,加大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使得会计盈余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分歧增大,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愈加复杂,必将造成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摩擦,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守法成本及涉税风险,也有可能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二)目标定位与价值取向不同

当征纳双方出现利益冲突时,税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而会计准则主要通过对会计主体核算方法、特色及会计政策选择等约束,尽可能的保证企业能够恰当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倾向于保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微观经济利益。

(三)法律依据不同

对于同一会计主体,会计准则中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可供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的选择,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约束比较灵活;而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体现其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性,对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约束比较严格,很少或者根本不允许企业有选择的余地。

(四)对风险的态度不同

会计准则对风险和不确定性持谨慎态度,会计盈余重视可预见的费用或者损失,可以预提损失准备;而应税所得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或不承认预提损失准备,或只承认有限标准的预提损失准备。

(五)核算原则不同

会计盈余的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应税所得的核算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同时也采用收付实现制,或者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混合制。

(六)业务范围和处理程序不同

会计盈余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而应税所得只关心与纳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在核算程序上,会计盈余采取的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而应税所得的计算无需规范化的程序。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的经营风险,应由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和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后的余额作为计算增值税;如果将额另开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中减除额。同时,税法还规定,销售(税法将商业定义为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标签: 税法 收入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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