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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余额的审计有哪些_期初余额审计的目标是

商标 2023年12月23日 10:46 51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期初余额的审计有哪些_期初余额审计的目标是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期初余额的审计有哪些
2.期初余额审计的目标是
3.如果是连续审计,还需要对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吗?
4.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指出注册会计师针对存货期初余额应当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5.下列各项中,属于对存货期初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有( )。

期初余额的审计有哪些

期初余额的审计包括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所涉及的如何审计财务报表期初余额问题,以及注册会计师执行连续审计业务时所涉及的如何审计财务报表期初余额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首次审计业务时,针对期初余额的目标在于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是否含有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以及确定期初余额反映的恰当的会计政策是否在本期财务报表中得到一贯运用,或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的会处理和充分的列报与披露。

注册会计师在当期审计中,通常只需关注被审计单位经审计的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作出重新表述,很少再实施其他专门的审计程序。

期初余额审计的目标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明确执业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期初余额,是指首次接受委托时,所审计会计期间期初已存在的余额。它以上期期末余额为基础,反映了前期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的结果。 本准则所称首次接受委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情况下接受的审计委托。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 般 原 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合理运用专业判断,以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时,一般无需专门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但应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充分考虑相关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七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但应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章 审 计 程 序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 (一) 期初余额不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二) 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已恰当地重新表述; (三) 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期初余额的审计程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上期选用的会计政策; (二) 上期会计报表是否经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 会计报表项目的性质及在本期会计报表中被错报、漏报的风险; (四) 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

第十条 如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其原因,并考虑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

第十一条 如实施上述审计程序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上期会计报表未经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期初余额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一) 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 (二) 审阅上期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 (三) 通过对本期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程序进行证实; (四) 补充实施其他适当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四章 审计结论及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三条 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十四条 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上期会计报表如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或经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如果是连续审计,还需要对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吗?

期初余额审计目标:1.证实不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2.上期期末余额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已做出重新表述;3.被审计单位一贯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或对会计政策的变更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

期初余额的审计应主要把握四个方面:其一,期初余额是否存在对本期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或漏报。

如被审计单位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其二,上期期末余额是否已正确结转至本期,或者是已恰当地重新表述;其三,上期遵循了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与本期一致;

其四,上期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及其对本期报表数据的影响,尤其对上期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的说明内容对本期报表的影响。

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指出注册会计师针对存货期初余额应当实施哪些审计程序

如果是连续审计,不需要对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对于连续审计,如果之前已经对期初余额进行过审计,并且在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的结束阶段,已经确认了期初余额的正确性,那么新的审计工作中就不需要再对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连续审计是指在上一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机构继续对该企业本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一种方式。在连续审计中,审计师会首先对前一年度审计工作的工作底稿、工作文件以及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便更好地掌握历史审计信息,并识别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于连续审计中的期初余额,如果前一年度审计工作已经对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加以了审计,并确认其正确性,那么在新的审计工作中一般不再需要重新对该期初余额实施审计程序了。这是因为连续审计是基于前一年度审计工作的,如果前一年度审计工作已经对期初余额进行过审计,并确认其正确性,则就可以基于该确认结果,在新一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直接使用该期初余额,而不必重复审计。同时,在新的审计工作中,审计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实时的财务报表和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继续开展审核工作,以检查前一年度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和纠正新的错误、遗漏或不合规之处。

下列各项中,属于对存货期初余额实施的审计程序有( )。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这些指令和程序是否包括下列方面:

(1)适当控制活动的运用,例如,收集已使用的存货盘点记录,清点未使用的存货盘点表单,实施盘点和复盘程序;

(2)准确认定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流动缓慢(呆滞)、过时或毁损的存货项目,以及第三方拥有的存货(如寄存货物);

(3)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于估计存货数量的方法,如可能需要估计煤堆的重量;

(4)对存货在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移动以及截止日前后期间出入库的控制。

2.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如对盘点时及其前后的存货移动的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这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管理层指令和程序是否得到适当设计和执行的审计证据。

(1)存货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尽管盘点存货时最好能保持存货不发生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存货的移动是难以避免的。如果在盘点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仍将持续进行,注册会计师应通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对此设置了相应的控制程序,确保在适当的期间内对存货做出了准确记录。

(2)存货截止

注册会计师可以获取有关截止性信息(如存货移动的具体情况)的复印件,有助于日后对存货移动的会计处理实施审计程序。具体的说,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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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D

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可以为存货期初余额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监盘当前的存货数量并调节至期初存货数量(选项A);

(2)对期初存货项目的计价实施审计程序(选项D);

(3)对毛利和存货截止实施审计程序(选项C)。

标签: 审计 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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