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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_发票丢了怎么办

商标 2023年12月22日 09:40 68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纸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_发票丢了怎么办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纸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2.发票丢了怎么办

纸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纸质发票丢失了重开方法如下:

1、 询问售货员或商家财务人员:联系售货员或商家财务人员,解释丢失情况,并向其请求补开发票;

2、检查是否已经电子开票:目前许多商家将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一并开具,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平台或其他电子渠道查询和保存每笔交易的电子发票;

3、 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换开发票:可携带相关购物凭证及身份证等材料,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换开发票。

办理正规发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识别号: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2、开票信息:需要提供开票信息,包括开票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3、商品信息:需要提供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信息;

4、交易信息:需要提供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双方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

5、发票领用申请表:需要填写发票领用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开票信息、发票领用数量等内容。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纸质发票丢失处理方式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并及时补齐发票,以免对后续的相关事宜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导致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据此,发票管理相对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发票丢失,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而法律责任是法律对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表现。可见过错行为是引起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现实中造成发票丢失的原因较为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丢失发票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和主观上无过错两种。尽管两种情况都存在丢失发票这一客观事实,但其所负法律责任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

发票丢了怎么办

如果需要报销的发票金额很大,可以找到相应的出票单位、原始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这样也可以报销发票。发票丢失,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一、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

的发票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

开具

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规、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由此可见,当纳税人的普通发票丢失以后,处理起来是十分麻烦的,不仅仅需要找到发票存根联,还要有记账联的复印证明,而这些只是附件,不能完全证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还要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一系列复杂材料。不过,以后当有人问到普通发票遗失怎么处理的问题时,大家可以参考上面的资料。

法律分析:需要区分发票的类型,然后通过以下方法补救:一、普通发票丢失的补办办法是先复印存根联,然后拿到公司盖章,再之后交给客户入账;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办法是先把存根联复印,然后交给客户当地的主管税务局,等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最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最好在发票丢失那天刊登遗失声明,方便寻回丢失的发票。(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具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复印(复印)发票,加盖开具方单位公章作为入账凭据。

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 的发票联或者记账联丢失,可以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与 开具 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规、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据入账。

(5)纳税人丢失发票存根联或者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标签: 发票 丢失 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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