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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函_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 2023年12月21日 17:51 51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函_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函
2.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3.异常扣税凭证管理办法
4.扣税怎么做记账凭证
5.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电子税务局怎么申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函

1、首先点击登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后登录,进入电子税务局主页面。

2、然后核对无误后点击“转出”,跳转到进项转出申请页面,“是否纳税人转出”选择“是”,“转出原因”选择“其他”,填写“转出金额”,上传对应的进项转出凭证,点击“保存”。

3、最后保存成功后会自动跳转到办税进度页面,可在该页面查看当前进度和步骤,完成整个进项转出核实流程。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那是需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3、期末的做账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增值税这个是企业所得税在国税报(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才在国税办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在地税报;月末认证(进项税);月初抄税(销项税)。

5、以工资为基数100%,福利费为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费2.5%在税前扣除。

6、税法规定的是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缴拨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7、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申请填开《信息表》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无法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在购买方,由购买方填开《信息表》。

(3)销售方申请的情况,发票没交给购买方,或已经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在销售方,由销售方填开《信息表》。

所以可以简便记忆:发票联和抵扣联在哪方就由哪方申请。

百度百科-报税

异常扣税凭证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五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扣税怎么做记账凭证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法律主观:

记账凭证依照下列方法去做,在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填制记账凭证。其次,记账凭证应该包括的内容都要具备,内容一般包括:

1、记账凭证的名称及填制单位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法律分析:1、扣税凭证丢失时由直接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由专业部门经办人负责协调与销售方联系,取得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并及时传递给发票管理人员,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按照扣税凭证归档要求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标签: 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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