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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附加税会计分录怎么做_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

商标 2023年12月21日 17:49 58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缴纳附加税会计分录怎么做_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缴纳附加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2.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

缴纳附加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缴纳附加税会计分录做法如下:

1、主要通过“应交税费”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2、计提附加税时,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相关会计分录编制如下: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

掌握会计分录技巧:??

1、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2、结合经济业务来来捋顺各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3、把所有的经济业务归类,找出各类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科目,搞清在哪里用那些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联系会计准则,结合会计科目弄清各科目核算的内容。

5、重点的掌握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变动、递延税项、或有负债等账务处理。

6、理清成本归集与分配、成本结转、损益结转、各项税费的计提与核算。

7、多做一下账务处理练习,强化记忆内容。

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

计提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主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此部分税金可以税前扣除.营业税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税率(行业不同税率有点差异,一般是5%)计算的;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增值税额*相应的税率计算的,下面是税率:

城建税---增值税额*0.05(县级)---增值税额*0.07(县级市以上)

教育附加------增值税额*0.0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0.02

分录:计提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

应交税金-地方教育附加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附加

应交税金-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企业计提的功能和时机都有什么?

计提就是计算和提取.按规定的比率与规定的基数相乘计算提取,列入某科目.是指在一个规定的基数上(如支付的合法员工薪酬),乘以规定的比率(如应付福利费全国规定的都是工资的14%),按此方法计算出来的就是应提取的应付福利费过程,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就是对后一句话的解释.

功能

1、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2、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

3、预计某些应付账款.

4、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计提时机

1、在权责发生制前提下,预先计入某些已经发生但未实际支付的费用.

2、根据制度规定,计算、提取有关的(留存、减值)准备.

3、预计某些应付账款.

4、其他符合会计制度的预计项目.

计提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怎么写?整体上来说,其实根据小编老师针对企业的税金及附加的科目进行核算的,在会计分录上则是可以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科目进行核实的,如果你们对此内容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不妨来本网站找老师进行提问,会有专业的老师给你们解答的.

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科目具体如下:

1、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特别的: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也就没有营业税的核算了,所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3、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有一个“等”字,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构成:

1、销售应交消费税产品;

2、对外提供运输劳务计算的营业税;

3、计算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外销售应交资源税的产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计入税金及附加的税种有:消费税、出口关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船舶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标签: 附加 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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