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个税计提和发放分别怎么做分录?_发工资扣保险怎么做账务处理?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工资个税计提和发放分别怎么做分录?_发工资扣保险怎么做账务处理?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工资个税计提和发放分别怎么做分录?2.发工资扣保险怎么做账务处理?
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提
工资个税计提和发放分别怎么做分录?
与社保工资个税相关业务的计提与发放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包含个人应扣社保与个税及水电费)
销售费用-工资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现金 (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水电费(个人部分)
发工资扣保险怎么做账务处理?
工资扣个人工会经费分录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发放工资扣工会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工会经费代扣.
缴纳时,
借:其他应收款-工会经费代扣,
贷:银行存款.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工资总额计提入费用的一种基金.工会经费一般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40%上缴上级工会,60%记入公司账户,由公司用于职工福利.工会经费必须有工会经费缴纳时收到的收据,才能全部在税前扣除,否则没有收据不得抵扣.工会经费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是企业全月职工的工资金额,按2%上缴,如果获批成立工会,每月会得到工会补助.
其他计税依据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其中40%上解上级工会组织,60%基层工会留用.
2.应成立工会而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缴工会筹备金.
3.国家金融、保险企业、省移动、网通、邮政、105队、11大队企业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按计提工会经费的10%比例上缴.
此外,工会经费具体核定是当地工会组织负责,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工会组织.
通过上述内容介绍,我们已经了解到工资扣个人工会经费分录的操作了.这里我们首先要计提工资,然后缴纳工会经费,发放相应的工资.这里的工会经费是公司代扣的.除了这些之外,小编还介绍了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希望对工会经费了解的更多.
个人所得税怎么计提
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五险一金的支付是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的。那么对于发工作扣除保险,会计应如何做账?
发工资扣保险怎么做账?
1、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计提社保(企业部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4、上交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罚款的账务处理
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应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职工当月工资扣除其罚款业务的账务处理,涉及三个业务,需按以下步骤予以入账。
一、该罚款性质及账务处理
罚款的来源需要明确以便于入账,是由职工承担的费用,还是考核罚款。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二、工资入账
这个需要明确的是,工资入账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形成负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三、扣除款项
扣除罚款,直接减少了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减少了第一步骤形成的其他应收款,所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收款。
四、发放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入账时是应付工资,扣除罚款后,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减少了,其最终应与实付工资相符,发放时直接按发放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至此,关于工资和扣除罚款的业务全部完成。
法律主观:
个人提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五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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