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文章正文

纳税账务调整的几种方法_营业外支出怎么做纳税调整

商标 2023年12月09日 09:49 57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纳税账务调整的几种方法_营业外支出怎么做纳税调整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纳税账务调整的几种方法
2.营业外支出怎么做纳税调整
3.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4.汇算清缴需要调减营业成本怎么填纳税调整

纳税账务调整的几种方法

税务稽查发现纳税人在会计计算中漏记、少记金额和错用科目等方面问题时,对如何正确进行纳税账务调整,许多财会人员不甚明了,笔者现就纳税账务调整的几种方法谈点个人意见。

一、红字冲销法。这种调账方法,是先用红字冲销原错误的会计分录,然后用蓝字重新编制正确的会计分录,登记账簿。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或运用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以银行存款缴纳增值税50000元,缴纳拖欠税款滞纳金1000元,企业作账务处理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0

管理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51000

由于上述错账发现及时,没有影响后续核算,先用红字冲回原会计分录,再作出新的会计分录更正,其账务调整为: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0000(红字)

管理费用 1000(红字)

 贷:银行存款 51000(红字)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0000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51000

二、补充登记法。对于会计核算中少记、漏记的金额,通过编制转账分录,直接将少记、漏记的金额重新补充登记入账。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漏记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记金额的情况。

例如:某工业企业于1997年9月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甲公司销售货物一批,不含税价款共计40000元,成本共计30000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为10月15日支付货款30000元及税金5100元,第二次为11月15日支付货款10000元及税金1700元,该企业9月份发出货物时,作账务处理: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00

 贷:产成品 30000

10月15日,甲公司仅向该企业支付货款25000元及税金4250元,该企业收到款项后作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925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875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8750

按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如果在合同约定日期购货方没有交付或交足规定货款,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日期和数额确认销售收入。所以该企业第一次应补记产品销售收入5000元及销项税额850元,结转成本增加3750元,作调账

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5850

 贷:产品销售收入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

借:产品销售成本 375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750

三、综合调账法。这种方法是将上述红字冲销法和补充登记法综合加以运用。它适用于错用会计科目这种情况,而且主要用于所得税账务调整。

1、若是在年终结算前发现错账,可以在当期有关账户中直接进行调整,如涉及会计所得,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使错账得以纠正。

2、若是在年终结算后发现错账,或是以前年度的错账问题,由于企业的会计决算已经产生,而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予以调整。

3、若不能直接调整成本核算的错误金额,可以采用“按比例分摊法”。例如:

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误,其计算公式为:

分摊率=错误金额÷(期末材料结存成本+期末在产品结存成本+期末产成品结存成本+本期销售产品成本)

具体运用时,应根据错误发生的环节,相应选择某几个项目进行计算分摊,不涉及项目则不参加分摊。将计算分摊的成本金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在期末结账后,当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销售金额应直接调整利润总额。

营业外支出怎么做纳税调整

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

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6.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8.罚款、罚金、滞纳金:

(1)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务,均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9.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

编辑于 2020-07-23被提问者采纳

TA的回答是否帮助到你了?

能够帮助到你是知道答主们最快乐的事啦!

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营业外支出”中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应在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中作纳税调增。若属永久性差异,则不必调账;否则,应进行调账。

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对滞纳金进行纳税调增。11月份这个是不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处理的,税会差异是正常的。

扩展资料

营业外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如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为此,要设置“营业外支出”账户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核算。企业发生各项营业外支出时,记入这个账户的借方;期末结转损益时,从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借方,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汇算清缴需要调减营业成本怎么填纳税调整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有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方面,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

实际工作中,纳税调整的主要方面有: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1)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

(2)股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股利,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则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的股利不需调整纳税所得。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依会计制度,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收上则应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予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

(1)罚款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计企业营业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有一点除外,即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而按照所得税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应注意的两点是:

①某些特定的捐赠行为,如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的,其捐赠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不受3%的标准限制。

②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以及纳税人向国外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时不得扣除。

(3)赞助费。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支出,减少当期利润;税法则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制度对上述两项费用未进行严格区分,企业据实以广告费计入当期的营业费用。税法上,区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企业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应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2001年部分行业,如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调整为8%),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主要是未通过媒体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在不超过每一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5)业务招待费。会计上,按企业实际发生数列入当期管理费用;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3‰。企业应分段计算,超过部分调整增加纳税所得。

(6)借款费用。会计上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借款费用,一律计入费用。属于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作为财务费用处理。税法规定,企业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可在当期扣除;但是,以下3种情况应调增企业纳税所得:

①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以上的部分。

②企业明确用于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

③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7)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等8项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对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各项资产的计价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明确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中,对坏账损失会计上与税法规定差别较大,会计制度规定坏账损失的核算只能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计提坏账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相当于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关联方的款项(不得100%计提)。《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按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不含其他应收款)的5%计提坏账损失;关联企业之间的组织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除非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不足收回的金额可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8)固定资产折旧。

①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与会计上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需调整纳税所得。

②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③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

(9)工资支出。企业实发工资或提取的工资总额(工效挂钩)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按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

(10)职工保障费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缴纳各类保险费以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均可计入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税前扣除。对企业按实发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同时,税法还规定,企业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作调整,对辽宁省等试点地区的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提取交纳额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均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已按规定比例计提、未按期缴纳的社保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应使用专用收据,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财产损失。

①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计入损益或准予扣除,这一点会计上与税法上基本一致。

②非金融信贷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非金融信贷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③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汇算清缴需要调减营业成本填纳税调整:

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其他栏次填写。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等税种,通常按纳税人的全年应税收入额为计征依据,在年度终了后,按全年的应税收入额,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

标签: 企业 扣除 纳税

祥恒网络科技Copyright2022-2024祥恒网络版权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20007799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7799号 站长QQ:201690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