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文章正文

营改增纳税人9月前应缴已缴营业税发生退款怎么处理_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商标 2023年12月08日 10:05 60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营改增纳税人9月前应缴已缴营业税发生退款怎么处理_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营改增纳税人9月前应缴已缴营业税发生退款怎么处理
2.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改增纳税人9月前应缴已缴营业税发生退款怎么处理

营改增纳税人9月前应缴已缴营业税发生退款怎么处理,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只有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在本月的营业收入中减除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的应交的税款就可以了。

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问:营业税 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营改增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怎样开发票和报税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对于房地产企业在时间上的规定有所放宽。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释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专案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专案,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是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你以前是交地税局营业税户,即营业额*5%=应交营业税。在根据营业税计提税金及附加。然后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月末结转到本年利润里。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就要将主税增值税交给国税局,税金及附加仍交地税局。

营改增后计税方法也有所不同。即,

营业额/1.03=不含税营业额

不含税营业额*3%=应交增值税

发生营业额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月末结转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到本年利润中。

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才来税务机关补开发票是不可以补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七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是我整理的营改增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几点: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变化

 “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角度、多层次诠释此次税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即刻分析,掌握新规,应对新规。[8]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实行减税政策,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专家认为,2016年将成为减税大年。而为企业减税更多应该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调节税收结构,“营改增”将在2016年收官,成为减税的主力军。

 有专家表示,财政部三年以前预测“营改增”要减9000亿的`税,至少还有五六千亿甚至更多的税要减。

 据预测称,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如2016年纳入“营改增”,并与此前的减税力度保持一致,则以此测算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由此得出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9]

 常见问题

 在工作中,您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形:

 面对营改增企业要做好哪些应对工作?除了财务部门,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吗?

 公司本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要缴纳6%的税,那税负不是上升了吗?怎么说营改增后税负会下降呢?

 支付给国外费用到底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扣完的税能不能抵扣呢?

 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区别?如何享受出口服务税收优惠?

 营改增的会计核算有何特殊处理?增值税的申报、凭证管理和营业税有什么区别?

 会计家园常年开设网络大讲堂,结合财政部最新政策,为财务工作者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提供解答。

 要点

 充分掌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政策和过渡处理

 区别出口服务享受零税率和免税待遇的差异

 深入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提出营改增企业要做好的应对工作:采购和供应商、销售和客户

 熟练掌握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有关凭证管理

 熟练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

标签: 增值税 营业税 应交

祥恒网络科技Copyright2022-2024祥恒网络版权所有. 备案号:湘ICP备20007799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7799号 站长QQ:201690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