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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销售白酒的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啊?_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商标 2023年12月06日 16:05 54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现在销售白酒的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啊?_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现在销售白酒的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啊?
2.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3.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

现在销售白酒的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啊?

现在销售白酒的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啊?

白酒消费税是属于 复合计征 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税费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三种方法。

1、从价定率: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两个因素。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菸、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数量×比率税率

三、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 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白酒和红酒组合销售,除了红酒按白酒消费税率计税外,还要按白酒的定额税率计算定额的消费税吗?

酒的消费税税率如下:

一、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时征收:

1、粮食白酒:定额税率每斤0.5元,比例税率25%;

2、薯类白酒:定额税率每斤0.5元,比例税率15%;

二、采用比例税率

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税率为10%

三、采用定额税率

黄酒税额:240元/吨;

啤酒税额: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下(不含增值税)的为220元/吨;

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上(不含增值税)的为250元/吨。

没错。不同酒类组合,基本原则就是“从高”。单销售红酒当然没有,但和白酒组成礼盒,也要按0.5元/斤征消费税。

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

“收取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1170元”已于产品销售时进行了账务处理。现仅对“没收到期未退还白酒包装物的押金500元”进行处理。

500为含税价 不含税价=1500/(1+17%)=427.35

应纳消费税=427.35*白酒消费税税率20%=85.47元

因此 “这里面的应交消费税192.31”是计算不正确得出的,应纳消费税实际为85.47元。

消费税对卷菸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2009年最新菸草消费税1、卷菸分类标准 财税[2009]84号规定: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菸,其余为乙类卷菸。 2、卷菸从价税率 财税[2009]84号规定:甲类卷菸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菸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 3、卷菸纳税范围 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菸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菸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菸的,都要按批发卷菸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方案一: 20%的从价税率不变,改变白酒征收的税基,最终上交的税额要增加一倍。 方案二: 溢价达到400%以上由国税审批,溢价200%以上则由当地省国税审批

卷菸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菸的,为卷菸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菸、委托加工卷菸、自产自用卷菸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菸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菸、委托加工卷菸、自产自用卷菸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已知销售20吨白酒,白酒消费税税率0.5元500克,那么它的消费税是多少?(只算从量的)

你自己都知道啦,

(白酒消费税税率0.5元500克)1元1千克

20吨是20*1000千克,所以20吨白酒的从量税是20000元

如何确定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问:我厂生产白酒耗用的外购原料既有粮食、薯类酒,又有其他原料酒,工艺复杂,难以划分。请问如何确定白酒的适用消费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档案)规定:(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白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目前的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从价比例税率20%,从量定额税率是0.5元/500克

消费税对卷菸、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1.卷菸:甲类卷菸 56% 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乙类卷菸 36% 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批发环节 5%;雪茄烟 36%;菸丝 30%

2.酒及酒精:白酒 20% 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是复合计税 ,即从量,又从价,另外,卷菸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5%的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物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 *** 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定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白酒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不管何种情况下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的确定比较简单,但“销售额”的确定却比较复杂,实务中较难把握。白酒生产涉及自产自销、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视同销售、成套销售等多种业务类型。针对各种不同业务情况其计税价格也有一般销售价格、加权平均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最高销售价格、核定销售价格以及捆绑销售价格等多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1、市场销售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销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通常为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加权平均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白酒的情况下,计税价格首先按照同类白酒的销售价格确定,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组成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白酒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以依据,则计税价格通常为组成计税价格。

(1) 自产自用白酒。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此组成计税价格亦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 委托加工白酒。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参考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9月1日前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根据财法[2012]8 号文件的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存在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需要按照规定补交消费税。

(3) 国外进口白酒。纳税人进口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此组成计税价格亦是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4、最高销售价格

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除将自产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这三种情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外,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均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致,即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市场售价或加权平均价。

5、捆绑销售价格

(1) 组合成套销售酒类产品。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的规定,如果粮食白酒与酒具组合成套销售,则也要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白酒消费税,其实质就是非应税消费品的酒具也要按白酒捆绑计征消费税。

(2)收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当期销售额中,依照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销售白酒与销售啤酒、黄酒所取得的包装物押金在涉税处理上不同。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不是销售额。因此,征税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所以,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从价定率办法(包括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3)收取白酒品牌使用费。《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针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6、核定计税价格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白酒消费税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也有同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总而言之,对于白酒消费税的计算而言,关键的是根据白酒生产的不同业务类型确定计税价格,也就是确定了销售额。在确定了销售额后,就可以根据白酒消费税计算的的公式计算出应缴纳的消费税。所以,对于生产者而言,主要是明确自己的业务类型,然后再确定计税的价格是哪一种即可。

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

法律主观:白酒消费税,是指在消费白酒的过程所征收的税率。现今,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定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并在2009年7月份开始实行,届时尽管税率不变,但税基改变将使白酒纳税额提高一倍。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很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本文一并介绍。委托加工产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例如,某酒厂201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酒厂当月收回并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5万元。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成本=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酒厂应纳增值税=335000×17%-20060-6800=30090(元)。国外进口商品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712.5×20%+300×2000×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核定计税价格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例如,某酒厂2012年11月份销售白酒10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进项税额为82000元。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吨。税务机关核定该酒厂销售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500元/吨,则酒厂应纳消费税=100×5500×20%+100×2000×0.5=21(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000×17%-82000=20000(元)。成套产品销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产品视同销售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分析:销售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是指在销售过程所征收的税额。一、粮食、白酒消费税计算公式白酒消费税是属于复合计征的。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举例:某酒厂销售粮食白酒2吨,收取价款30万,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2*2*0.5+300000*20%=62000(元)实际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可能涉及需要核定计税价格、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情况。此时以上公式仍然适用,但对于具体销售额、税率等可能需要具体定。二、核定计税价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标签: 消费税 白酒 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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