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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_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税

商标 2023年11月28日 13:08 53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_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税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2.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税
3.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

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如何缴税

向异地分公司调拨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要缴税的.

企业异地调拨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同时计缴税金,可以先按成本或加10%计税(具体可以和税务局沟通)

借:应收账款-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实际销售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同时冲减已计缴的销项税金

借:应收账款-税金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红字.

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论是否与总公司在统一县市,总公司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总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总公司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增值税及所得税如何缴纳?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文讲述了向异地分公司调拨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异地分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业务,视同两个独立的公司处理账务,增值税也同理,我们按照以上要求操作就可以了,我们经常会碰到,小编觉得大家需要理解,希望本文能给你带来帮助,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非常感谢你的阅读!

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需要在异地税务局缴纳几种税金,所得税在本地缴纳还是异地缴纳

企业在异地开发房地产,原则上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附加所得税,但有些地方要求预缴部分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异地从事生产经营,企业所得税应在哪里纳税?

营业税在房地产开发地缴纳。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况:开具对外经济证明(即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缴纳;未出具对外经济证明的,应与开发项目所在地的营业税一并缴纳。

三、跨地区经营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我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跨区域。是分公司还是跨区域项目部?可以看看今年的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的跨区域管理。内容如下:2 .二级分行统一核算;3.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配企业所得税;对施工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由总机构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拨企业所得税,项目部预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4.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建筑业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按下列方法预缴: (一)总机构只有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有两个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3)总公司既有跨地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5.分公司和项目部不做最终结算。6.跨区域作业的项目部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房地产企业在异地开发,如何纳税?

和正常的一样。只是在房产所在地交税而已。

五、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企业在异地承包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也称《外经证》)相关规定《外管证》签发。1.纳税人临时在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指定纳税人或持有本单位介绍信的人员在外出经营前持有。2.《税务登记证》当场受理,根据发放申请的条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决定是否发放。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3.《外管证》由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所得税未在我局缴纳的,不开具《外管证》。总机构为分支机构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负责办理《外管证》。4.《外管证》的发行必须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有效期为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5.《外管证》开具后,应及时在《外管证》登记簿上登记,并由纳税人签字。扩展信息:根据《外管证》:第四十九条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方支付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方或者承租方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接受税收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自承包或租赁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未申报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连带纳税责任。第五十条纳税人解散、被撤销、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未结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参与清算。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关系。(二)由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三)有其他利益相关关系的。纳税人有义务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相关信息。关于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无关联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价格和商业惯例进行的业务往来。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与纳税人就定价事项进行事先约定,并监督纳税人执行。第五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定价;(二)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企业之间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六、房地产企业异地开发需要办哪些税务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应注意的是目前大多地方是国税和地税均需办理税务登记。其实国税也不是不允许异地开发,只是它要求异地开发需要办理分公司罢了,这与建设厅的文件并不抵触。

异地经营的税务规定

1、对于在异地设点经营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在当地纳税。

2、对于在异地设点没有经营的,比如只是建了一个仓库存放不进行加工、销售的,或者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则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不必进行工商注册、无纳税义务。

3、如果没有设点,但在临时异地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从税务规则角度分析,需要判断企业在异地的人员、资产等,是否属于异地独立的纳税人。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

1、是否常驻;

2、是否从事生产经营;

不构成常驻实质上只是企业直接将生意做到了异地,但经营的主体仍是企业本身。所以相关异地人员、资产,不构成常驻。

构成常驻企业在异地租赁有办公场所、并雇佣当地人员或者派人常驻当地,则符合形成“机构”的条件。则企业在异地的人员构成了常驻。

下面就要看,在税务上是否构成独立纳税人,是否在经营地纳税。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判定的原则是:

1、进行了工商登记;

2、未进行工商登记,但从事了生产经营。

以上两条满足任意一条,就符合了当地独立纳税人的标准,应该在当地进行税务登记。即该机构需要在当地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上按分支机构处理,其它税作为独立纳税人处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2、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3、关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报送资料问题: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标签: 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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