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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就职了风险纳税企业被标记怎么办_企业遇到税务稽查莫要慌,三步教你如何做好应对

商标 2023年11月28日 13:06 49 祥恒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财务就职了风险纳税企业被标记怎么办_企业遇到税务稽查莫要慌,三步教你如何做好应对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1.财务就职了风险纳税企业被标记怎么办
2.企业遇到税务稽查莫要慌,三步教你如何做好应对
3.注册公司:走逃(失联)企业如何判定?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税务总局76号公告及解读

财务就职了风险纳税企业被标记怎么办

通过查询官方网站显示,首先需要先拿执照和公章去税务局找到公司对应的专管员咨询具体是什么问题导致企业列入风险。带上有效证件,如场地使用证明,法人的有效身份证去工商局找专管员解除异常。具体消息可关注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企业遇到税务稽查莫要慌,三步教你如何做好应对

风险纳税人解除方式如下:

1、首要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专票上抵扣的税额全部要转出;

2、企业被列为风险纳税人,说明企业在税负率及相关财务指标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做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3、递交移出风险的申请,最后找专管员解锁,才能恢复正常。

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风险纳税人

1、未及时向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或者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

2、财务人员忽视工作或技能,却忘了缴或少缴,且不了解税收政策,多纳税;

3、不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会计核算不准确的;

4、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帐簿、会计凭证的;

5、利用阴阳合同等手段设立内外账户,隐瞒收入,少缴税款;

6、利用虚假的交易者信息、身份证、账户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偷税;

7、利用空壳公司转移资金、资产逃税,或者利用虚假经营逃避资金、逃税;

8、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

9、出口退税不符合规定,并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

10、税负高低不一,纳税申报率低,存货率异常,成本率和费用率异常,利润率异常;

11、非法使用发票、利用假发票报销逃税;

12、在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或者三次不一致的发票违规;

13、如果税务局要求企业计费软件升级,企业如果不升级,将成为风险纳税人;

14、通过申报表逃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虚假申报;

15、企业法人、财务和纳税人是同一人;

16、企业注册地址被列为高风险地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注册公司:走逃(失联)企业如何判定?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税务总局76号公告及解读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一项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作为纳税人,你是否清楚的知道税务机关是如何选案,你又是如何成为税务机关稽查对象的呢?接下来将为你解开心中疑惑。

税务稽查对象如何产生?

1、案源信息获取

稽查局选择稽查对象并不是随意而为之,选案有一定的标准和流程。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7社会公共信息;

8其他相关信息。

2、确定待查对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将被确定为待查对象。

3、批准立案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4、实施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会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企业在税务检查人员上门并出示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那一刻起便会知道自己成为了稽查对象,但在这之前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前期工作。企业一旦被选择为稽查对象,就会有接下来的检查、审理以及执行程序,最终会根据不同情况形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文书。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虽然不能断定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但或许在形式上存在着一些不合规行为。企业被选择成为稽查对象也无需过于恐慌,征对税务机关的检查事项做好专业应对才是在面临稽查时的应有之举。

企业稽查应对三步走

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

稽查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般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最为常见的就是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和问询的方式。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稽查局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企业在面临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不要妄图隐匿、销毁账簿资料、业务材料等涉税材料,更不可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案件有关资料。以上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徒增企业涉税风险,相关责任人甚至会因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当税务稽查局上门检查时,企业应安排专门的人员与之对接,对检查所需材料配合提供并要求税局出具调取材料的清单。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稽查局向被查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稽查局向被查单位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被查单位核对后签章确认。

虽说企业要在稽查局检查时积极予以配合,但是被查单位在稽查局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时,也应有所应对。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专业律师介入,做好税务调查和有效沟通

在疑难复杂税务案件中,专业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面临的稽查困境,还可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在最前端解决税务纠纷,避免因为复议、诉讼增加企业负累。律师在介入案件后,首先就是要尽快的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律师在了解案件事实时可以做以下工作:

(1)事前告知企业准备好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业务及财务资料(合同、发票、货转凭证、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收付款单据、仓储情况、记账凭证等);

b.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及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

c.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审计报告;

d.税局已经向企业出具过的税务文书(不限于涉案文书);

e.企业已向税局提供的资料清单、情况说明材料等(如有);

f.制作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拟进行访谈的问询提纲,确定访谈人员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做好问询准备。

......

(2)律师入场开展税务调查

律师入场后主要参与两大工作,一是查阅工作;二是问询工作。通过查询企业涉案材料并结合问询相关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案件事实。在查询企业业务及账簿资料时,要做好书面材料的分类整合。在查阅材料时要带有目的性,对税务机关可能征对的重点问题做出预判,不可盲目查阅。对事先准备好的问题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进行问询,并在问询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再进行更加深入的问询。税务调查完毕后,整理材料形成初步的风险提示及应对报告。

(3)积极寻求与税务机关沟通

在稽查局尚未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沟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的。一方面是由于企业一般员工与税局沟通很难达到理想效果;二是专业律师进行沟通会让办案人员更容易采纳相关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稽查部门做出有利于企业的稽查结论;三是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以了解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目前的查处情况、定性以及未来可能的走向。

(4)向企业提示涉税风险

律师在做好事实了解的同时也应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在取得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之后,对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做出预判及应对,并和企业做好充分的沟通。

3、做好复议、诉讼的救济准备

稽查部门经过选案、检查程序后,便由其内部的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企业被选为检查对象后,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可能性会远远高于在企业不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时制作的《税务稽查结论》。即便有律师介入,一旦程序启动,被查企业也很难幸免于难。因此企业也很有必要做好复议及诉讼的救济准备。

企业经营期间被税务机关稽查虽然很大程度上会面临税务处理、处罚,但一旦成为被查对象也无须过于恐慌,做好正面、专业的应对便可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如何判定走逃(失联)企业作出了规定。

(二)将符合规定情形的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企业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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